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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同业管理法律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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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广州十三行是清代前期垄断中国和西方国际贸易的商人团体,是中西市场交易必经的中枢机构.行商通过建立公行、总商、保荐、行用等制度明确行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同业自治能力,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但是,由于行商缺乏统一的行动和谋划,缺乏公同意识,缺乏稳定统一和有效贯彻的法律机制,在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大潮下,十三行内部一直没能诞生新的经营方式和发展模式,最终衰落.

关键词 十三行 行商 组织 管理

作者简介:宋昌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41

十三行是 战争前广州港口官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总称.为加强对国内商人和国外商人的管理,清政府采取“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策略,赋予十三行外贸垄断特权,但同时行商需要为外商一切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十三行制度奠定了广州清代前期商业发展的体制基础.行商数量时增时减,各家行商为了各自的商业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多行为之则致全体“共输”.由于东印度公司拥有特殊的政治和经济背景,行商在对外贸易中也需要更多的协作和联手.行商也意识到危机的存在,试图通过统一的策略和行动巩固贸易地位.但中国商人阶层积极参和国际贸易网络,是以“旧体制的合作者的面貌出现并逐步参和了社会管理” 的,并不能在自觉性上有质的突破,未能赢得历史转折期间的贸易胜利.

一、 行商的团体组织:公行

由于中外贸易主要是商品贸易,各行商交易商品种类基本相似,获利所在便是价差和数量.规模不仅是获利的基础,还可以提高行商的信誉度,赢得更多的交易量.因此,行商往往在价格上任意高下以争揽贸易,不如实反映交易情况,长期以往便生“贵买贱卖之弊”.东印度公司“特别委员会”1818年和1822年的两段记录反映了这一情况:

就印度和中国之间的贸易而言,中国方面买进的多、卖出的少,结算下来,对中国不利;而对一个短缺资金的行商而言,要在买卖棉花一事上占到便宜,想都不要想等虽然从欧洲人的观点来看,在此情况下进行投机买卖是很不应当的事情,可是这正是中国人被迫采取的短视近利的手法;他们认为场面上的生意会提升他们在本国同胞之间的信誉,从而舍不得不这么做.

小行商用超过市价二至三两的价格买进棉花,用来换取一时的 ,好去缴纳关税或应付其他燃眉之急的款项,全然不顾最终的后果,结果招致严重的损失.

(一)公行组建

随着形势的恶化,行商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行商意识到了长此以往的严重后果,遂从中国商会传统里寻找解决之道.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720年12月25日),众商神前宰鸡歃血,通过这种古老的仪式表示诚心订立和信守盟约,组织起来联合成立以对外贸易为基础的公同组织——“公行”,并立下共同进退的13条行规 ,约定在和外商贸易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维护议价权.按照公行的设想,作为一个严密的有着共同利益导向的业缘组织,彼此充分协作、共担风险、共获所得,诚是维护共同价值意识的表现,也是团体协作的理性机制,对增强行商竞争能力、提高外贸产品质量、维护商业信誉当是理智之举,“商人彼此间不致再互相排挤而使外人独享其利,亦不使行商肆行欺诈而使外人独受其害,公平迈进之精神,诚可钦佩!” 从公行行规来看,组织公行主要达成三个目的:

一是避免恶性竞争,阻断“贵买贱卖”损害行商利益和引起商业纠纷的恶性循环.

二是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统一的组织管理保证商品的信誉和团体的诚信.

三是形成获利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机制,缴纳的公共经费在必要时候转为行商成员及团体的经营潜力和债务承担能力.总体来说,提升了行商的外贸拓展能力.

有研究认为,行会是工商界自治组织,我国在明中叶后形成了以“联络乡谊、救济同业、*善举”为宗旨的互助性行会组织,即“会馆”、“公所”,至清代遍布全国,这些组织“在加强商人间联系和自助自救,防止在行业内部竞争,促进共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行就是以外贸为共同业缘基础的同业商人行会组织.公行组织如果成功运转,会增强行商在外贸活动中的谈判能力.根据东印度公司的档案,1764年,“公行公布下列谕帖:散商船进口货物价格表,胡椒每担13两,棉花每担8两等预付定银,一律以现款为限,不得以铅或其他货物代替.任何行商,敢违此约者,报官查办.” 说明公行切实采取过统一贸易管理的措施,以致东印度公司担忧“如有公行交易,货低价高,任公行主意,不到我夷人讲话” ,这一描述虽有夸张,但公行确实能削弱东印度公司和各别商人交易的优势,故一开始便遭到东印度公司的阻挠破坏.

1721年,公行初才成立,尚未立稳,由于英国“麦士里菲尔德号”商船以停止贸易相威胁,加之行商内部分化,在两广总督的压力下,公行解散.

乾隆二十五年(1760),潘振承等申请设立公行专办西方贸易和货税等业务,以杜弊端,得到清政府批准.在给粤海关的一封谕告里写到,“天朝成例,乃尚欲照旧任由行店交易方肯起货.殊不知各店私相买卖,奏明禁止等前各行商议明公办,原以汉奸勾引挑唆等弊,各行内平素殷实又为夷人深信者自可承接货物,仍归公同*,方为妥协.” 尽管东印度公司坚持认为这是“有害的公行”,并“不惜任何牺牲进行反抗”,但这次公行是在总督和海关监督的强力支持下恢复的,两广总督李侍尧在给东印度公司大班的答复中指出:“欧洲商船来此,常需觅一保商,尔等和彼或其他行商,皆可交易.虽然行商告知尔等,谓已组成公行,此事真假,实和欧洲人无关.”行商给大班的答复中也强调,“没有可能去推翻这个公行,像他们说那样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而建立的.” 由于行商倒闭破产现象持续不断,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2月),应英商之请,裁撤公行.1780年,发生颜时瑛、張天球商欠案,朝廷认为,因“行商惟和来投本行之夷人亲密,每有心存诡谲,为夷人卖货,则较别行之价加增;为夷人买货,则较别行之价从减,只图夷人多交货物,以致亏本,遂生借银换票之弊”,“只图夷人多交货物,于临时定价,任意高下,致有亏本借贷诸弊” .遂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再次成立公行,从此一直延续到签订《南京条约》进入五口通商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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