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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税收法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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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的时候,我们要搞清楚一件事:税收法定究竟应该怎么去理解?

税收法定在不同的领域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是技术层面的,一种是政治层面的.技术层面称为“税收法定原则”,指的是在税种设置、税收要素和征税程序上,主政者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取得多数人(一般指多数代表人)的同意方可实行,强调的是税收方式上的逻辑正义.而在政治层面上,税收法定被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指的是征税必须通过法,而非通过人.“以客观方式解决客观问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法大于立法人”的立场正义.

税种和税率的膨胀

其实从古至今,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的税收立法模式.由于长期处于农业化国家,我国早期的税收模式一般也都是局限在田地范畴.夏朝就有了“征民夫以耕王地”的说法,其实这并不能叫税赋,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应该属于徭役的范畴.

这种“帮忙种地”的原始模式并未持续多久.春秋时期,虽然依然保持着“役重于赋”的状态,但也基本开始了以农民田地收益为基础的“十一税”征法.这种简单粗暴的征税方式直至今日还依然被一些宗教所使用.

平心而论,十一税这种只抽取实际收入十分之一的征税方式,如果是民众需要负担的所有税负的话,的确不能算多.但在古代役赋并行的状态之下,如果税种和税率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那么税种和税率的膨胀都是可以预见的.

果不其然,在役赋并行实行多年之后,役改税也有,税改役也有,但改来改去,非但老百姓身上的税负没有减少,反而越改越多.这里面固然有 税种和地方税种的相继提出,以及“私税”即所谓地主外包等等原因,但从税种和税率的总体来看,没有一个完整的可控机制,即使在明清两代“盛世”,百姓身上的负担确实是越来越重了.

不可否定的是,随着物产的丰富和社会的发展等原因,税种和税率确实会有一定的客观膨胀.正如和现代财政发展相似的阶段,一个标准的财政模型一定是从让政府正常运转,到基于正常运转的社会建设阶段,再到“还税于民”的公共财政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财政所需要收入和投入的资金都是一个典型的橄榄型,即需求的财政资金将在建设过程中达到一个高点,在基础建设层面得到相对完成后,财政资金(税金)投向转至民生领域时会出现第二个高点,随着公民福利得到相对完善,以及社会运行的高度自动化,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产出会出现一个相对平缓的下行区间.

但以上这一切,都基于“税收可控”的前提之下.

税收法定的伪逻辑

现在说到税收法定,几乎可以查到的文献资料都表示,现行最早的税收法定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整体来看,税收法定至少要满足如下几个要求:第一,除法律规定外,包括征税主体的所有单独个体,包括部门,都没有修改、开征税种的权力,法律制订者和征税主体互相独立;第二,税收要素法定,包含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定;第三,税收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以上这些都正确,但偏偏这里面就存在着一个逻辑陷阱:我们要做到的“税收法定”,既是以上描述的“税收法定”,又和之有一个相当明确的区别:其实我们现在已经是税收法定了.

听起来似乎让人糊涂.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

有人就要说了,既然我国宪法已经将税收法定原则列入,为何我们还要谈税收法定?

仔细看上文,纳税.不是征税.那么在我国宪法中有没有要依法征税这一条?

对不起,这个真没有.

所以我们现在所说的税收法定,其实和纳税人并没有太大关系.纳税人一直是一个很老实的群体,不老实的是征税主体.

所以现在说税收法定,要法定的其实只有一半,是对征税主体越权征税,甚至滥用职权乱设新税的一种控制.而对纳税者的另外一半,不仅现在已经有了,而且是古而有之.

严格规则主义

现在,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制止现行税率和税种的过分膨胀(这个我们财税部门很久以前就已经在做了);第二,对征税主体,征税程序和税种制订等细节立法(这个到现在为止还未见起色).

其实在这之后还存在着一个法理界(并非单纯的法律界)一直在讨论的问题:法治的边界在哪里?或者说,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

这是一个我们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但至少有几点可以达成共识:第一,完美的法律并不存在,同理可证,完美的法治社会也不可能存在.

那么我们要说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在依法治税,甚至是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的裁定边界问题.这就涉及到严格规则主义的范畴.

所谓严格规则主义,是指由立法者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一切应当由法律解决的问题,而排除司法中自由裁量的观念.因此,它要求立法者应当将由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最细化,使每一个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在司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细化的法律来司法,采用三段论的方式来解决遇到的所有问题,而不允许自由裁量.其目的在于通过立法者统一而细致的立法和执法者的统一司法,使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处于一个统一的状态,进而防止司法人员的自由擅断,从而实现其所追求的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单纯从判断对错出发,严格规则主义显然是“对”的.但依据前文论述,它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虽然从实际意义上说,税收法定的确是从事实上确定了严格规则主义,但同时也会从另一个角度剥夺政府对整个税制的监督和修改权.因此我们肯定需要把这种“非黑即白”的现状扭转过来,在肯定税种、税率和征税环节当中的法律至上原则以外,也要适当允许税法制定者在表述中使用诸如“在特殊环境下”“如条件不符合”等等附加条件.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税收法定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税收法定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税收法定原则
摘 要: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任何一部完善的法律都离不开法的基本原则,税法也是一样。在我国,税法发展较晚,至今都没有形成完整的税法。

税收法定是政改突破口
1978年以来,市场机制在中国社会内部逐渐生成。尤其是自2001年加入WTO后,中国快速地融入了国际社会,国际上通行的一些商业、贸易、法律、外交。

宪法视野下对税收法定原则分析
摘要:近年税收法定原则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介绍了“财税限定”的发展历程,在中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价值。我国“依法治国”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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