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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宪法视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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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税收法定原则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介绍了“财税限定”的发展历程,在中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价值.我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將其和“税收法定原则”紧密联系起来,探讨依宪征税的益处、财政分权以及更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法.

关键词:税收法定;宪法精神;财税宪定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税收行为,凭借至高的法律效力,约束行政机关的收入和支出政策的制定,这必然是一种非常有效且智慧的措施.从1948年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数部《宪法》,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我国税收政策规定了“总体方针”,例如我国《宪法》第56条中,确认的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原则是 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在宪法视野下,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规范公权力和维护私权利,更有助于宪法的利用和实践,有助于宪法精神的发扬.

一、“财税宪定”理念及其发展

“税收法定”的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财税宪定”理念不断发展而得来的.“财税宪定”在西方的宪法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对国家进行纳税活动,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是国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一种变相的“剥夺”,“剥夺”的目的是为了财政收入的取得.国家利用公民缴纳的税款,进行的是公益的事业,征收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这就促使其从一个“非法行为”质变成了合法的“财政”问题.在保证财政“用之于民”后,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更好的“取之于民”,“取”的过程需要法制,由此能更好的反映和表达民意,并且对不符合公共利益处及时修缮.西方许多国家的立宪史就是一部财政入宪史.“财税宪定”就成为了对财政和税收行为进行法律保留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最高、最权威的法律保留方式.

法国1792年宪法,作为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已经对“财税问题,进行了基本的宪法上的规定.”第三章立法权的行使中有规定:“宪法专授予立法会议以下资格:等(二)决定公共的支出(三)创立赋税,决定赋税的性质、税额及征收的时期和方式等”由此可见,无论是政府对于公共的收入还是支出,都是由宪法加以保护和规范的.此后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在1793年颁布的《雅各宾宪法》中也体现出了“税收宪定”,在法国宪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十几部宪法都对“财税”问题,进行了大大小小的规范,由此激活了“财税宪定”的生命力.

法国对于税收的宪法规定,其实是一种“规则法定”的法律保留形式,中国现在所谓的“税收法定”实际上是对法国的效仿.在2015年,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修订,在《立法法》第八条,关于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中,加入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法律保留事项,这属于对法国的一种效仿,唯一的不同是,法国将这一规定放置于宪法典中,而中国将这规定置于《立法法》这一宪法的相关法中.在中国的宪法中,对公民的纳税义务规定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章节,但是并没有从立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税收法定”工程,仍有很大进步的空间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立法法》承担了一定的宪法典对“财政”的确认工作.

二、“税收法定原则”中包含的宪政精神

税收法定主义包含着现代宪法中蕴含的宝贵精神,是现代宪法的核心原则在财税法上的深刻反映.

(一) 理想的生动反映

孕育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公民抗争保卫自己私人财产权利和协调国家和公民之间税收公正、平衡的过程.其指在对国家任意开征税款、停征税款的不具有信赖可能性的行为进行抗争,这样的抗争是和宪法中 的理想密不可分的.

在税收法定中表现 ,主要的体现就是税收征收的依据应该有公民制定、关于如何征收的规则应通过 的 ,通过 可以在法律条文中更好的体现公民的意志和要求.在洛克《政府论》中曾提到:“确实,政府的存续需要一笔巨大且持续的经费支持它的支出,所有受政府庇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财产中付出一部分来支持政府的工作.但即便是这样,这个 “支出”的行为仍要经过他自己的同意,或者说是要经他选出的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可以说,纳税人在整个纳税活动中的重要程度,就代表了“ ”在这个国家的发展程度.

税收法定主义之所以具备 的特征,其实质在于税收权利的本质.纳税人以转移财产权的方式,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让渡给国家,其让渡给国家不是无所取得的,纳税人将财产让渡给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获得国家对其本人的保护.这是宪法 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财税法上的良好体现,纳税人之所以愿意让渡自己一部分财产权利,是因为他们想以此获得自己决定征税事项、通过参和整个征税的过程,来实现税收 .

(二)反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诉求

北野弘久曾经提出;“税法并非征税之法,而是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权利立法”.从我国法律自“义务本位”逐渐转型为“权利本位”的角度看来,税法也应该成为一部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法律.

税收法定原则对人权精神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这两个层面分别为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在程序层面,最主要的就是实现税收过程中程序正义.鼓励通过一定的方法、手段来保障纳税人的程序性的人权,这是纳税人对国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其中最突出的是实现税收的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和参和权.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体现在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税目,必须和纳税人的意愿相符合,和纳税人的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相适应.不能因为税款的征收,而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活,使其劳动负担过于沉重,但是也不能过度减轻税赋,使本应该承担较多社会责任的人,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简而言之,纳税亦应该是税收过程中行使自己权利的人,而不应该将其看做一个背负着纳税义务的人,在税收法定的前提下,立法、司法、执法都涵盖了人权的精神,通过保护公民的这一种财产权利顶顶了保护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根基.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宪法视野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宪法方面论文范文。

税收法定原则
摘 要:基本原则在立法中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任何一部完善的法律都离不开法的基本原则,税法也是一样。在我国,税法发展较晚,至今都没有形成完整的税法。

税收法定是政改突破口
1978年以来,市场机制在中国社会内部逐渐生成。尤其是自2001年加入WTO后,中国快速地融入了国际社会,国际上通行的一些商业、贸易、法律、外交。

税收法定之辩
一开始的时候,我们要搞清楚一件事:税收法定究竟应该怎么去理解?税收法定在不同的领域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是技术层面的,一种是政治层面的。技术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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