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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贸易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意义与路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自由贸易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2

我国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意义与路径,本论文可用于自由贸易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自由贸易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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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承认国外临时仲裁裁决的效力,但国内立法中临时仲裁制度缺位,这不利于在国际交往中贯彻对等、互惠原则,不利于保护我国商事主体在国际商贸活动中的应有权益.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建设“一带一路”的基础平台和重要节点,其发展需要稳定、可预期、法治化的临时仲裁机制,使企业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得到高效、及时的解决.《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构建的以临时仲裁为主、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介入为辅的仲裁体系,对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普遍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司法机构介入

中图分类号:D9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8-0062-04

2017年3月,国务院宣布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7个省市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加上此前的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4个自贸区,我国现有11个自贸区.自贸区内金融、航空、海商事、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纠纷需要通过快捷、高效的仲裁程序予以解决,但传统机构仲裁的行政化色彩浓厚,仲裁程序过于死板、冗长拖沓.打造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营商环境,需要构建稳定、可预期、法治化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为此,需要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双轨并行”.采用何种路径、建立什么样的临时仲裁制度,才能使仲裁庭与仲裁机构、司法机构和谐互动,使仲裁庭管辖权与仲裁机构管理权、司法机构监督权的配置既符合我国仲裁法制现状又满足自贸区发展需要,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临时仲裁在我国的现状

1.临时仲裁的特性

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随意仲裁、非机构仲裁)与机构仲裁(也称常设仲裁、制度性仲裁)相对,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其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形式.临时仲裁可以不依赖常设仲裁机构而由仲裁庭独立组织裁决案件,仲裁庭成员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争议得到解决后仲裁庭即告解散.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具有程序灵活便利、成本低、针对性强、效率高等特点.

2.临时仲裁在我国法律上缺位

我国2009年修正的《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可见,我国《仲裁法》并不认可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临时仲裁的效力.

3.我国实务部门对临时仲裁的态度

从我国《仲裁法》实施20多年的实践来看,我国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时,对约定在国内仲裁但未明确选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基本上认定无效,这意味着在我国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不能得到国内法院的认可.但是,1958年6月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第1款第2项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之常设仲裁机构所作裁决”,该条款肯定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均属《纽约公约》认可的仲裁范畴.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并未对该条款提出任何保留,这说明我国认可国际性临时仲裁的效力.另外,依据我国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仲裁包括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我国与一些国家签署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中也将临时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由临时仲裁庭对相关纠纷进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允许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进行仲裁,并规定了专设仲裁庭的组成及应遵循的程序规则.这些双边协定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条约的性质,其效力不受我国《仲裁法》的限制,我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4.我国建立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根据国际条约承认临时仲裁裁决的实践与国内立法中临时仲裁制度缺位相矛盾,这不利于在国际交往中贯彻对等、互惠原则,不利于保护我国商事主体在国际商贸活动中的应有权益.自贸区作为我国建设“一带一路”的基础平台和重要节点,其内部企业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需要得到及时、高效的解决,为此需要优质的法治环境和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要适时建立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以扭转国内外临时仲裁裁決在承认和执行上的不对等局面.

二、我国建立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思路

目前,理论界关于我国建立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路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一步到位”式直接引入

有学者认为,我国设立临时仲裁制度的理论障碍、特定历史阻碍已经被克服或消除,11个自贸区的陆续设立也为引入临时仲裁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时机和条件,因而可以一步到位地直接引入国际上比较先进的临时仲裁制度.这种设想遭遇国内许多仲裁机构反对,并且,其实现需要经过修订《仲裁法》和相关法律的烦琐程序,这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2.“局部试点”式特别授权

意识到“一步到位”式路径不符合我国实际,有学者希望抓住国家鼓励自贸区进行制度创新的有利时机,探索通过立法机关对国务院特别授权的方式,由国务院出台政策允许自贸区先行先试、局部试点临时仲裁,进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仲裁法》的修正.这种思路希望先实践后立法,避开直接引入临时仲裁制度所遭遇的阻力.但是,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诉讼、仲裁制度属于立法机关绝对保留事项,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因此,这种“特别授权”思路不具备可行性.

3.“暂停适用”式双轨并进

国内多数学者认为,“暂停适用”式双轨并进的路径具有现实可行性.理由有三:第一,“暂停适用”符合局部试点的要求.“暂停适用”仅发生在自贸区范围内,不会与反对推行临时仲裁的众多仲裁机构发生直接冲突.第二,“暂停适用”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根据我国《立法法》第13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申请,请求在自贸区内暂时停止适用《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中“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规定.中国(上海)自贸区的立法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的可行性.第三,“暂停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临时仲裁的态度相一致.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包含特定地点、特定规则、特定人员的仲裁协议认定为有效,这突破了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必须选定仲裁机构的实质限制,意味着自贸区内可以有限度地实行临时仲裁,从而使自贸区内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双轨并行”成为可能.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自由贸易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自由贸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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