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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见义勇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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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关于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统一立法已经提上我国立法议程.就见义勇为行政奖励而言,统一立法必须突出其法律地位,明确政府在见义勇为行政奖励中的职责,统一奖励的具体内容,规范奖励的程序,完善奖励的救济措施,从而切实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为见义勇为行政奖励提供国家层面上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见义勇为;统一立法;行政奖励;行政申诉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2-0092-06

收稿日期:2015-12-10

作者简介:姜伟国(1970—),男,江苏兴化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宁分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民法、经济法.

自1991年青岛市首开先河制定《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以来,到201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0多个地方政府先后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此外还有诸多其他规范性文件),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由于我国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缺乏高层次的统一立法,各地立法在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方面并不一致,也产生了一系列 效应,甚至出现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近年来,为见义勇为统一立法的呼声愈来愈高,国务院已经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1] 对此,笔者结合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地方立法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从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角度对统一立法予以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突出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法律地位

在见义勇为统一立法模式上,有学者从权益保障角度出发,认为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应借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建议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公民权益保障法》,[2]2012年12月 部起草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例(稿)》亦秉承了这一思路.但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立法的核心在于鼓励、奖励见义勇为者,奖励应当作为立法的第一目的,立法必须突出行政奖励的内容.其理由是:

⒈更能彰显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统一立法的价值取向.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行政奖励,体现了国家、政府对见义勇为者正义行为的肯定、尊重和正面评价.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滑坡、见利忘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通过立法的形式奖励见义勇为,既能弘扬正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强化和传递社会正能量,也能彰显政府的价值偏好和政策取向.如果仅以单纯的“权益保障”为名则容易理解为见义勇为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只能依赖国家法律予以保护.

⒉更加符合道德建设规律.有学者寄希望于刑事立法中设立“见死不救罪”,以加大对“见危不救”“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见义不为”的法律责任,从而将道德义务法律化.对此,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有待商榷.首先,见义勇为是道德问题,现实中难以对“见死不救”行为给予惩罚或者为之定罪,因为传统观念和人们的思维方式还不能达到这一要求,因而不宜把见义勇为上升为法律义务.其次,不能要求任何一个人特别是没有相关专业技能的普通人冒着生命危险对受害者实施救助, 因此,希望通过立法把见义勇为规定为法律义务并对见危不救者课以法律责任的想法并不可取.当前,“见义勇为的法律建构只能是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努力去见义勇为”,[3]而且“奖励、保护见义勇为,比单独制定惩罚见义不为的方式要更加容易被群众接受等”[4]换言之,突出对见义勇为的行政奖励,有利于把立法的思路从惩罚转向激励,侧重于对见义勇为者正面的肯定和积极的引导,这更加符合道德建设规律和人们的思维方式.

⒊更能契合我国当前的法律实践.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奖励见义勇为的做法.[5]当前,各地都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办法.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和表彰,已成为从中央到地方通行多年的做法,成为社会的常态,在现实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在全社会营造了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氛围.因此,我们理应在统一立法中加以继承和发扬,大力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行为.

从当前各地制定并实施的法规和规章看,统一立法应当确保:⑴名称上的奖励性.我国现行的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绝大多数都含有“奖励”字样,如江苏省、辽宁省、甘肃省、福建省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北京市、贵州省、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徽省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上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海南省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山西省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等.早在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就在“*”上提交了关于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的议案.因此,全国统一立法应当借鉴各地立法的做法和习惯,建议定名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法》.⑵内容上奖励的容量.在当前各地立法中,有的以专门条款规定奖励的具体内容,有的设立专节或专章规定奖励内容,从我国见义勇为奖励内容的发展角度看,建议统一立法可参照大多数条例的规定,设专章规定奖励制度,具体规定奖励的主体、奖励的对象、奖励的形式、奖励的标准、奖励的程序和救济方式等,以解决当前各地立法不一致的问题.⑶形式上的奖励效应.有媒体呼吁“给见义勇为者以奖励,应成为一常态等”因此,建议立法中规定 及各地统一组织举办见义勇为奖励表彰活动,也可以设立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日”,以发挥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社会效应,从而营造一个“人人愿意见义勇为、人人敢于见义勇为”的氛围.

二、明确政府是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

主体并承担行政奖励的责任

奖励主体不明和奖励主体的责任不明一直是我国见义勇为行政奖励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因而统一立法必须对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主体及其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结论: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见义勇为的事例2017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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