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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论文范文写作 一则转让行擅自删除原信用证条款纠纷案分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信用证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6

一则转让行擅自删除原信用证条款纠纷案分析,本论文为您写信用证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信用证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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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如果违反UCP600第38条g款,依据第一受益人单方指示,在转让证中删除原证条款,很可能使自己陷于对第二受益人的损失履行赔付义务的被动局面中.因此,转让行应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分析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审慎处理业务,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对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第二受益人而言,除了恪守“相符单证”的原则外,还应仔细甄别单证以外的包括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在内的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关键字: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证;转让行;UCP600第38条g款;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一、 案例简介

某年5月22日和6月3日,SYDBANK银行分别开出了号码为XX0515M1782、XX0529M1908的两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为国内B公司,通知行为国内X银行.信用证规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最新版本.两份信用证的第47B附加条款都约定:“申请人在到期前至少三个银行工作日前,将由俄罗斯兽医局以英语开具的货物通关证明提交至SYDBANK,我们将会按照指示付款”.

根据国内B公司的申请,X银行(转让行)于同年5月22日、6月3日就上述两信用证,开出了以B公司为申请人(下文简称第一受益人),供货商国内A公司为受益人(下文简称第二受益人),金额分别为40560美元、42750美元的转让信用证.两份转让信用证的到期日分别为同年的6月20日和7月1日,最晚装船日分别为6月3日和6月12日.汇票日为装船后65天,付款人为SYDBANK.指定银行与兑付方式:任何银行议付.转让信用证的货物描述、单据要求等都照转原信用证内容,但是转让行却擅自删除了原信用证中第47B附加条款.

5月30日、6月8日,第二受益人依照约定分别向原证XX0515M1782、XX0529M1908下第一受益人的客户发送信用证货物24000千克和25000千克,两次发货价值合计83110美元.第二受益人的上述发货已通过中国和运抵国海关和商检检验,第一受益人的两客户均已收货.同年6月11日、27日,第二受益人分别持两份转让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国内Y银行议付.

由于两份转让信用证中删除了原信用证中第47B附加条款,第二受益人并不知晓开证行付款条件,即:除了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外,还需要原证申请人提供由俄罗斯兽医局以英语开具的货物通关证明.但直至8月Y银行向开证行提示付款时,原证申请人还未向开证行提供通关证明,开证行回复Y银行,只会按信用证第47B条款中约定的内容付款.由于单证不一致,开证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第二受益人以转让行擅自删除原信用证条款,导致其信用证项下货款不能收回,要求转让行赔付货款以及迟付利息若干.转让行辩称:(1)该行删除原信用证所列条款的行为系根据第一受益人的指示所为,该行不存在过错;(2)在转让信用证的业务中,该行只在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之间转达信息,起到一个*作用,原证的修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通知第二受益人也是基于第一受益人的指示;(3)第二受益人因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该行删除47B条款的行为与第二受益人无法获得信用证项下货款不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第二受益人已将该案诉至转让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正在等待判决.

二、 案例分析

(一) 转让行是否有权删除原证第47B附加条款

本案争执缘于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中擅自删除了原证的第47B附加条款.由于本案所涉信用证约定适用UCP600,原证并没有排除对UCP600相关条款的适用,因此UCP600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依据UCP600第38条g款,“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或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等”,也就是说,除了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或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外,原证的其他条款必须由转让行准确转载,这是UCP600赋予转让行的义务.

因此即使第一受益人向其出具的转让申请书中明确要求删除原信用证第47B附加条款,转让行也不应违背上述规定,擅自删除转让信用证必须准确转载原证的条款.实际上,作为理应熟知UCP600规定的转让行,本应向第一受益人指出转让申请书中该条款的不合理性,分析按此条款行事可能会引起的纠纷,并劝说第一受益人删除申请书中该条款,而不是一味迎合第一受益人,作出违反UCP600第38条g款规定.

(二)“删除原证第47B附加条款”属于信用证修改吗

本案中转让行辩称,“其在已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只是在原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之间传达信息,起到一个*的作用,原证的修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通知第二受益人也是基于第一受益人的指示”.言下之意,转让行认为“删除原证的第47B附加条款”是对原证的修改,其未将该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是执行第一受益人的指示,符合UCP600第38条e款“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种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等”的规定,因此其并无过错.

从本案开证行依据原证第47B附加条款拒付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判断,在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之间并未达成删除该条款的共识,根据UCP600第10条a款“除第38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规定,原证并不存在针对“删除第47B附加条款”的修改,所谓的修改只是第一受益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显然,转让行所谓的只是依据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处理“删除原证第47B附加条款”这个原证修改,也是无事实根据的.

(三)转让行是否应承担第二受益人款项无法收回的责任

原证第47B附加条款,可视为一个“软条款”.根据该条款,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除受益人交单外,还需申请人另行提交货物通关证明并指示付款.此条款把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转为申请人的商业信用,开证行是否付款实际上是由申请人主动把控,受益人在这种信用证项下的收汇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如果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中准确转载原信用证中第47B附加条款,第二受益人就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有能力把控申请人,确保他们按信用证要求提供通关证明,进而作出是否接受转让信用证的决定.由于转让行的删除行为,使第二受益人陷于无法避免原证申请人不能提供通关证明及其可能拒绝指示付款的风险中.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信用证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保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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