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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术语论文范文写作 中小出口企业在实践中对FOB和CIF术语选择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术语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1

中小出口企业在实践中对FOB和CIF术语选择问题,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术语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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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些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都强调,中小出口企业应优先选择CIF术语,因为CIF比FOB对中小出口商来说有着诸多的优势:不存在船货衔接问题,能有效掌握货品控制权,能有效规避货物运输风险,可以减少进口商不收货的风险.本文对实际运作时所考虑的因素和实际运作现状进行长期观察分析后,认为这些优势并不存在或不明显,而且决定采用哪种贸易术语还有其它重要因素需要考虑,有必要与同行学者共同探讨.

关键词:国际贸易学;贸易术语;归纳法;中小出口企业

一、船货衔接问题

一些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都强调FOB贸易术语中的船货衔接问题,认为在FOB贸易术语下,进口商负责承运人的确定,运输合同的签定,出口商负责货品的生产和按时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出现进口商确定的承运人所派出的船只与出口商完成货品时间的衔接问题:一旦进口商委托的承运人所派出的船只在出口商交货期之前或者之后到达,出口商都有权拒绝交货,而由此造成损失均由进口商负责;一旦进口商所派出的船只按时到港,而出口商却不能按时交货,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出口商负责.而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和运输都由出口商负责,不存在以上所说的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商和进口商关于船货衔接的问题.从该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上看,理论上存在这样的船货衔接问题,但实际却不然.原因如下:

一是国际贸易海上运输基本上都是班轮运输,不存在进口商确定承运人后派船到出口商装运港去装货.一般情况下,都是进口商确定好承运人后,承运人提示进口商在出口商所在的装运港的班轮时间表,而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交货期内按照所确定的船公司班轮时间表的装船时间装运货品,因而不存在进口商所派船只先于或者后于出口商的交货期到达的问题或者进口商所派出的船只按时到港,而出口商却不能按时交货的问题.

二是即使是大宗货品的租船运输,一旦进口商确定好承运人并按照交货期的要求,在协调出口商同意的条件下确定船公司在出口商装运港的装船时间,出口商会义无反顾地按照这个时间准备好货品.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适当地提前几天准备好货品是必须的,也是供货商对自己的正常要求,因为供货商必须预留时间以备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而影响按时交货.还需要说明的是,进口商确定的承运人的船只并不是专程派往装运港装货的,而是装运港或其附近的港口需要返程的船只,现代社会的信息发达,为货主找到空船或为空船找到货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即使在大宗货品的租船运输中船货衔接问题也基本不存在.

三是FOB贸易术语下,进口商负责运输合同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一旦进口商确定好承运人(运费、航行时间等)后,会第一时间通知出口商并告诉该承运人的联络方式,任由出口商在约定的交货期内与承运人确定具体的装运时间,处于一种无缝对接状态,不存在船货衔接不畅的问题.即使说存在可能船货衔接不畅的问题,那也同CIF贸易术语中的船货衔接是一样的,自己生产货品,自己安排发运,也可能会出现船货衔接问题.

四是实际现状看,中小出口企业是外贸企业中的主流,中小出口企业适合的海运方式都是班轮运输,在FOB贸易术语下,进口商在确定了承运人后,第一时间会将承运人资料发给出口商,出口商在合同要求的交货期内,向承运人定舱,如同CIF贸易术语一样,自己协调船货衔接问题,不会发生与CIF贸易术语下不同的船货衔接问题.

二、货品控制权问题

一些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认为:在CIF贸易术语下,出口商负责运输,由出口商选定的承运人只与出口商发生业务交流和经济往来,承运人会按照出口商的要求出具海运提单并将海运提单交予出口商,这样,出口商可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凭相符单据收取贷款,在其它付款交单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货给进口商指定的承运人后,会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常常会发生出口商收不到海运提单或者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写成了进口商或者出具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Straight B/L)而造成进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也可以从目的港承运人处提走货品.以上观点从理论分析上符合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实际却存在较大的区别,原因如下:

因为在FOB贸易术语下,由进口商商谈并确定承运人,进口商接受承运人的服务并由进口商支付运费,无疑进口商与承运人之间存在更多的经济往来和利益关系.但当进口商确定好承运人并通知出口商协调订舱装运时,出口商仍然可以在认可该承运人之前,在调查该承运人是否是商务部批准的在华货代企业或者境外货运代表处,以及调查其在当地经营信誉的基础上,向承运人提出由出口商作为未来海运提单的托运人,这符合《汉堡规则》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装船后的海运提单必须交给出口商(符合2012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原则,并要求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收货人在目的港只能凭海运提单正本提货或凭出口商的电放通知提货.如果承运人满足这样的要求,出口商在FOB贸易术语下是可以这样放心地去操作的,因为手持海运提单,握有货品的物权,收货人要想提货,必须在出口商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出口商手握的海运提单或者出口商签发的电放通知,这与CIF贸易术语下,进口商提货前,出口商握有对货品的所有权没有什么区别.当然,如果进口商委托的承运人不能满足以上出口商提出的要求,出口商应该毫不犹豫地予以拒绝而要求进口商重新委托承运人直至能满足出口商提出的以上条件为止,否则出口商不宜与这样的进口商合作.

同时,在实际业务中也是可行的,占外贸企业大多数的中小出口企业,使用FOB贸易术语的比例最大,在接到进口商确定的承运人通知后,会查询该承运人是否是商务部批准的在华货代企业或者境外货运代表处,并在当地同行企业中或企业商会中了解该承运人过往的经营信誉,在此基础上,与承运人联络,向承运人提出由出口商作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装船后的海运提单必须交给出口商等原则,并要求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收货人在目的港只能凭海运提单正本提货或凭出口商的电放通知提货,这些都是作为一个正常经营的承运人起码可达到的要求,承运人也都会毫不犹豫地答应出口商的这些条件,出口商在FOB贸易术语下也就可以正常地像CIF贸易术语下控制好货物在进口商许可提货前的所有权,安心地履行出口商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承运人不能答应出口商的这些要求,则是可以据此判定不能与该承运人及进口商合作.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术语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语文中的术语有哪些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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