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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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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财产毁损行为,是财产犯罪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对财产犯罪的公平处理具有直接影响.随着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中对财产损坏的行为评价分析也更加明确.基于此,本文结合财产毁损行为的相关理论,对财产毁损行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行为进行分析,为我国财产犯罪的处理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 财产毁损行为 刑法评价 法律 公平性

作者简介:吴卫清,扬州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36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发展结构不断优化,法律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理论分支,与社会协调、公平的运作有着密切性关联.除了做好现代社会法律法规的逐步明确,也应引导现代社会法律结构发展,与社会制度管理相适应,全面协调法律结构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全面整合社会资源,提升社会发展的制度保障性.

一、 财产毁损行为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 财产毁损行为定义

当前,关于财产毁损行为的学术理论争议较大,主要包括物质损坏说、有形损坏说、以及效用损坏说.结合现代社会经济理论、法律依据等相关依据,将现代刑法财产管理的相关理论归纳为:财产毁损行为实质上,就是特殊财务在特定情形下,对物质本身价值定义的条件进行破坏,造成有形商品损坏或者实用价值的损毁,使物品的经济价值降低,已达到减少经济犯罪惩罚的目的.

(二) 財产毁损行为的表现形式

依据以上对财产毁损行为的理论定义来看,财产损坏行为可能出现在财产案件中任意一个环节,其包括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笔者将财产毁损行为的形式归纳为:

其一,财产永久性损毁.所谓永久性损毁,就是指赋予经济价值的物品,彻底打破,或者使其价值降低.刑法中对于财产损毁行为,应以为“可被感官感知的肉体上的伤害、损坏或恶化”.举例来说,财产外观受损、变形等,都是财产毁损行为.一旦财产永久性损毁,将无法恢复到原有状态,其价值也就永远消失.

其二,财产暂时性损毁.与财产永久性损毁相对应,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刑法处罚,并未造成财产原有价值的损失,而是对财产实行暂时性隐匿、抛弃等行为.我国刑法中对财产毁损的隐匿、抛弃两种方式定义为“抛弃是指犯罪人员直接以丢弃财产,达到避免刑法处理的行为,而隐匿是指通过掩埋、隐藏的方式,逃避财产案件惩罚的行为.”也就是说,财产暂时性损毁行为,能够保障财产的原有价值.无论哪一种财产毁损行为,其存在都会是财产经济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个人犯罪处罚的证据.

二、财产毁损对象的刑法评价问题

(一) 直接性对象刑法评价问题

财产毁损行为,对我国法律法规造成了直接冲击,我们进行一般性财产犯罪案件处理时,可以直接依据财产案件中的货币、金银、*品等价值,对犯罪人员的个人财产行为作出判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性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性财产犯罪等.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条例规定可知:“除了对直接性经济财产造成破坏定义为财产毁损行为外,毁坏机械设备、残害耕畜以及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也被定义为财产毁损行为.”由此,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刑法》中的相关条例,直接对构成犯罪的法律行为判定为财产毁损行为定义即可.

举例来说,假设A为了掩盖个人私自挪用工厂资金的行为,将该工厂中用于记录财务数据的电子程序进行破坏,导致该工程中24台财务信息管理计算机都无法正常运行.A人员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就属于财产毁损行为,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对A进行刑法审判.

(二) 间接性对象刑法评价问题

间接性对象财产毁损行为,就是不能够通过直观的经济价值行为判断,对犯罪人员是否发生财产毁损行为作出判断,需要结合财产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

其一,动物类损坏的刑法评价分析.依据以上财产毁损行为的理论定义来看,我国法律将财产的判定,应是其是否具有经济价值,而不以物质的种类作为判定依据,由此,社会动物也作为社会财产的一部分.基于这样的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说,动物类对象的毁损行为,也属财产毁损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动物的损毁都属于财产毁损行为,其判断的依据,依旧是“价值”,如果犯罪人员对国家保护的濒临动物、有主动物的损坏,就属于财产毁损行为,如果犯罪人员对社会中流浪猫、流浪狗等无主动物的毁损,但不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则不能将其定义为财产毁损行为.

其二,财务凭证类的刑法评价分析.财务凭证是社会金融、财产运用的主要依据,在社会财产流通运作过程中,具有承担经济运作资源,协调经济运作的作用.财务类凭证,是犯罪人员财产犯罪的主要凭证,但有些财务凭证只能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而不能当做确定犯罪人员财产毁损行为的证据.

举例来说,M作为B企业财务管理负责人,经常运用职务之便,从B企业财务资金中,克扣企业利润收益资金.M采取部分*交易、*存储两种财务资金周转模拟模式,借助为B企业现场存储*的空档,将企业部分公有财产转入到个人账户.M在B企业工作期间,经常以公务出差为名,挪用企业资金,再以个人机票、住宿报销单等入账,对B企业的经济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毁.检察人员对B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对其行为判定为挪用公款罪,故意性财产毁损罪.案例中,员工M故意性财产毁损罪的定罪依据,主要依据其个人出差报销的机票、住宿凭证,而每次进行商业交易的信息存根,只能作为其非法挪用公款的证据,没有对企业的财产带来直接影响,因此,不能作为B企业财产毁损行为确定的依据.

其三,社会产品的刑法评价分析.这里所说的社会产品,并非指社会中出现正常交易商品,而是指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禁止类产品.例如,*、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如果这些物品在财产犯罪案件中应用,且对经济财务造成一定的损伤,就将这类产品定义为财产毁损行为的辅助性工具.同时,我们在理解这类社会产品是否属于财产毁损行为,就看犯罪分子是否拥有这些物品的所有权,如果只注重对犯罪人员的权利保护,而忽视其是否应用了这类产品,也会使对犯罪人员的财产毁损行为的判定受到影响.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刑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刑法罪名一览表2017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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