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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检察机关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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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律师是一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执业权利及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权、促进执法规范化、防止冤假错案的的程序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部分检察机关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无视律师合法要求的现象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将律师表达辩护意见的权利落到实处.

关键词:辩护律师;听取律师意见;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6.3;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048-03

一、引言

辩护律师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运行良好是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反映.“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保持稳定和信誉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质量取决于辩护律师能否真正履行好刑事辩护的职责.”①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刑事案件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均强调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反映出执政者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视.

自《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以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及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理念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最高检先后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也以出台内部规定、深化检务公开的方式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特别是2015年9月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意味着我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其不仅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更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主体,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检察机关无视、侵犯律师权利的情况,辩护律师执业难的现象还未得到进一步扭转.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有提出意见权,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检察人员却对此不够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主观意愿不强,因此检察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转变陈旧观念,在作出重大决定时积极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保障辩护律师的提出意见权.二、听取律师意见的内容及必要性(一)听取律师意见的内容

听取律师意见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意见权是辩护律师拥有的一种重要的执业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或者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办案部门作出安排或者移交的规定.通过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应当”或者“可以”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诉讼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该程序制度的主体涉及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二)听取律师意见的必要性

1.保障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有效辩护是其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辩护律师的权利被视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延伸,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意见的有效表达,有利于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实施法律,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检察机关“*则明”,保持客观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刑事诉讼应遵循抗辩和多方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了事实真相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运用,进而确保所作决定的公正性.检察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在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下,更多的是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对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关注不足甚至故意无视,若办案时能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采纳其合理观点,有利于检察人员更加客观公正地了解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对案件作出科学公正的判断,有效减少冤假错案.

3.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加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确保律师实质、充分参与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可以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行为的有力监督,可以有效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化、规范化,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三、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缺乏全面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和有关规定虽已初步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多种情形,但主要表现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问题.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主体、时间、期限、场所、提出意见的方式、意见的反馈以及未听取意见的法律后果及救济均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有时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诉讼进程没有及时掌握的情况下,律师提出意见可能为时已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必须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检察人员故意拖延至最后期限才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提出意见时案件将被移至下一诉讼环节,实际上也是变相剥夺了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二)检察人员对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不重视

由于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检察人员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作为普通民众的律师抱有一种不尊重、轻视的态度.在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的有罪推定理念意识下,“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突出,加上控辩双方天然的对抗地位,造成部分检察人员在认识上出现偏差,认为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的阻挠和破坏,从而不愿意听取律师意见.此外,现有法律规定“应当”听取意见的案件类型不多,造成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各环节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较少;而律师要求陈述意见时检察人员也经常不依法听取,无故拖延、推诿,或谎称“承办人出差”而搪塞律师.③有的听取了律师意见也不进行反馈,打击了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积极性.(三)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听取律师意见效果不好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检察机关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检察院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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