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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益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8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此文是一篇公益诉讼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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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英、德国等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拥有比较先进的经验和成熟的规定.虽然我国很多地区都设立了环保法庭,但我国法律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体内容和诉讼程序等诸多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要扩大原告范围,改革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1-0043-03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特点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恶化的景下产生的一种特别诉讼模式,指公民、社会团体和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有关的民事主体或者行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1](P132-133).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诉讼模式相比,具有主体广泛性、目的公益性、专业性强、损害的隐蔽性的特点.

(一)主体的广泛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法学理论界大多数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别,各自的主体也不一样,具有双重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私权主体,主要包括公民和环保团体两大类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权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目的的公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诉讼的影响很大,诉讼结果通常都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而非原告为了救济自身在环境损害中遭受到的损害.“公益”一般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公益”当然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生态利益.在2015年安徽池州“千亩田园变荒地环境污染案”、2015年济南历下“‘小电镀’严重污染环境案”等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到侵犯的都是不特定多数主体的环境生态利益.

(三)较强的专业性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证据收集和鉴定方面都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比如,在“紫金山金铜矿污染案”中,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后,导致9176立方米含铜酸性废水流入汀江,造成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污染,损失为22206万元.不同于普通诉讼的是,该案件中精准数据的获得需要很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如对损害后果的鉴定、证据的收集和现场的勘察等,这给起诉和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多困难.

(四)损害的隐蔽性

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这导致很多损害在短期内很难被发现和确定,而一旦最终被确定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给环境公益诉讼带来困难.比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日本有一种疾病被称为“猫舞蹈症”,起初发生在猫身上,后来人也开始患病,轻者步履蹒跚、手足麻痹,重者精神失常或兴奋,身体弯弓高叫直至死亡,就如同“跳舞的猫”一般.这种怪病一直得不到解释,经过很久之后发现疾病的原因在于化工生产企业排放水银到河里,动物和人吃了含有水银的鱼才得病.这表明,很多损害往往要经过很多年才能确认和环境污染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弊端

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国外很多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规定.在美国,环境保护运动之后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公民诉讼制度,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且还对被告、管辖、费用等诸多问题做出了规定,美国是世界上对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最全面也是最早的国家.英国设置了检察总长诉讼制度,建立了国家公共卫生监察员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诉讼.德国设置了团体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公益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2](P76),国外的先进立法例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借鉴的作用.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内容不完善,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也仅有《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中的少量规定.虽然我国各地建立了一些专门的环保法庭来处理环境纠纷,但现行体制下的环境纠纷案件仍存在“起诉难、举证难、审理难”的问题,在制度方面仍然存在弊端.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狭窄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民事诉讼法却要求原告必须与诉讼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限制了原告的范围.一方面,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财富,所有的环境生态利益都与公民息息相关,所以赋予公民环境权至关重要.对于任何主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有的公民都有权直接起诉.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公益”,而“公益”依赖不特定的多数主体共同的保护.对主体范围限制过多不利于对“公益”的保护.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成本高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成本很大,因为原告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申请费、律师*费等.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的范围较广,影响较大,所以一般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比较高,案件受理费也较高.而我国的诉讼费用实行的是案前预交规则,原告在立案时应当预交案件的受理费,如果要委托律师的,高额的律师费也得由原告自行承担.另一方面,拿案件鉴定费来说,如前所述,环境公益诉讼由于技术性强,这其中涉及很多方面的技术鉴定,而有些环境污染证据的鉴定费达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这笔费用不仅公民个人难以承受,就算是环保团体和环保机关,压力也很大.虽然在被告败诉时,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但是律师费仍需要由原告自行承担,而且无法转移给被告.面对高昂的诉讼成本,很多原告由于承受不了,知难而退,积极性大大受挫,无法有效地制止环境污染行为.

(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举证难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方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原告仍然需要承担一部分的举证责任,即对环境污染损害的存在负举证责任.由于环境污染的影响大,范围广,潜伏期长,对于公民和社会团体这些私权主体来说,这一举证责任无疑是非常困难的.这里涉及大量的技术问题和鉴定难题,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自身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借助他们专业的鉴定结论来完成,举证难度较大.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公益诉讼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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