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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适格主体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公益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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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法律学科逐渐完善的结果.文章从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重点分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问题,以便完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

一、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我国的学界与实务界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中国人民大学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是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鉴于对此问题要做深入研究的需要,有必要对公益诉讼做一普识性的定义,即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当有违法行为发生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之时,得由法律授权之特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局性裁判的司法活动.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分析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有如下特征:

1.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凡是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均为公益诉讼可诉的对象.

2.不以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为提起诉讼的要件.公益诉讼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有关起诉主体条件的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人——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换言之,只要某个违法行为侵犯到了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到了社会公共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司法救济.

3.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不以必须造成现实损害为要件.与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公益诉讼的成立及其最终裁判,并不要求一定得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有非法行为且有可能损害到公共利益时,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4.原告的诉讼权利受到相应的限制.与普通的私益诉讼的原告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相比,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受到相应的限制,如处分权,提出和解和调解的意见等.

5.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效力具有扩张性.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只具备程序上的地位,故其原告也只能是程序上的原告.因此,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效力可以扩展到未参加办案诉讼但是也受到侵害的除原告意外的其他社会成员.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

随着诸如三鹿奶粉等此类事件的不断*,公共利益的破坏给我们理论界和实务界敲响了警钟,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刻不容缓的问题.从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决定,我们就可以看出,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目前除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受损外,国家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明文规定最早出现于1991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1991年12月25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在第90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依据该条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海洋污染责任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以维护公共利益,即负责我国环境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此外,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55条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承认的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有两类,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本条的规定比较笼统,至于具体可由哪些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得依靠以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这样看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检查机关和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诉讼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拥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无可厚非,而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个人或者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下文,笔者将围绕此问题进行阐述.

三、对我国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

一直以来,传统的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严格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方能提起诉讼.然而,在当今社会,公益诉讼可能是受害个体受害不大但群体受损很大,如果一味只强调受害个体才有权提起诉讼,那么由于考虑到救济成本等因素,很多受害者会因得不偿失而放弃救济,从而使侵权者获益,最终助长侵权行为不断发生.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以扩张,以求公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一)国家机关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和大家所了解一样,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机关种类很多,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其中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看出其范围相当的宽泛.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即将“机关”解释为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1.检察机关.我国检察机关之所以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的根本大法即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公益性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其理所当然的职责;

第二,检察院拥有法律专业人才,其具有良好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能够为诉讼及时有效的进行提供力量保障;

第三,与其他公益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具有特殊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强大的调查、取证权,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胜诉率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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