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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探究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公益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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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加剧,这不仅对公民个人造成损害,同时也损害我国的公共利益.为了遏制这一现象,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条款,2015年《环境保护法》也进行了完善.但相关法律制度仍有问题,存在各种缺陷,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仍需完善,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达到维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81-02

作者简介:高翠翠(1990-),女,汉族,河北经贸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近年来环境污染不断发生,众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为解决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学术界进行了不断的探讨,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探索,终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就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致使环境公共权益遭受侵害,法律允许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特征

1.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的启动并不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其最终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我们大众的利益,是为国家和社会解决难题,这也是它区别于普通的诉讼的表现.该诉讼的提起是为维护环境公共权益,预防环境公共权益被破坏或救济已经受到危害的公共权益.

2.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具有预防性,要在环境被损害之前提出.环境污染或破坏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该程序提起的硬性条件,诉讼制度的启动程序限制较少.环境一旦遭到破坏或污染很难恢复,有些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逆的,一旦遭到破坏将无法得到复原,因此诉讼要在环境被破坏之前提出.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是以预防为主,辅之以惩罚,将预防和惩罚相结合,从根源上杜绝污染和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原告主体: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原告主体.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维护我国环境公益权利的体现,任何有利的出发点都可以作为提起诉讼的原因,该诉讼程序的原告不必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提起一般的诉讼程序的原告则要求严格,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单位或个人均是没有权利提起该诉讼的.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概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概念

在一场诉讼程序中,原告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普通诉讼程序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却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需要是该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只要是经过相关法律授权的主体.如果该主体发现有存在或可能存在侵害环境公共权益的行为,就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起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特点

1.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环境公共权益,这个权益的受害主体并不是单纯的个人,它涉及到的是公共权益.只有在环境公共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是有侵害发生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该公益诉讼.2.该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同于普通的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资格要求,该原告的适格不以是否与案件有直接的影响或产生不利的后果为判定依据.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立法现状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加快了公益诉讼的法制化进程.本次诉讼法第55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新实施的《环境法》中第58条对符合条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进行规定.其一,依法在社区的市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其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纪录的,等.2015年1月实施的《公益环境解释》对《环保法》中的社会组织和58条第一款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使得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保护环境更加有法可依.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的机关”尚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环境法》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尽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我们对于具体的机关组织并不是十分了然.该法律条文只是对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粗略的规定,没有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明确化.以上对于一些保护环境案件的诉讼程序的启动或提起带来不利影响.

2.限制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对有关组织的规定还是主要限定在环保组织.综合各种法律实践来看,环保组织也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多的一个原告.但根据我国社会现状,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组织仍是少数,这就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少量化趋势.据此,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仍需提高.

3.没有赋予公民原告资格: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仅仅限制在机关和组织,公民或个人并不是该诉讼的适格原告,这在一定程度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实施.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必须扩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畴.公民是环境的受益者也是维护者,他们有必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

(一)对“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具体说明

应该对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明确的说明,可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其单个列出.综合看来,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机关中,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要有检察机关和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实施者,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环境损坏和生态破坏侵犯了国家的公共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益的维护者,有义务制止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有雄厚的物力、权利及专业的技术作为支撑,这也是它特有的优势.环保行政机关更是应积极的同不法和不当行为做斗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但该机关仅可以在环境遭到损害后,以原告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扩大“有关组织”原告资格范围

有关组织主要是环保组织,范围较窄.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社会组织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应将其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国家也可以适当引导相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其一,可以优化社会组织的资源配置,加强社会组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防治.国家政策应加强支持力度,提供必要资金,使其在自身经营的过程中保护好环境.其二,要提高社会组织的质量要求,对于谋取私利的依法严惩.要让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真正发挥作用,为我国环境公益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将公民纳入原告主体资格范围

我们应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一步扩大,这也是符合我国的实体法的规定的.公民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不仅使公民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也使得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参与到保护环境的斗争中去.公民是环境污染破坏的最直接利害关系人,保护环境不仅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五、结语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更加繁杂.为了更好的保护公益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必须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任何诉讼的提起都离不开适格的原告,公益诉讼也不例外.原告是提起该程序的关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探究,找出我国现行政策中的不足.根据这些不足提出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赋予公民起诉权,进一步扩大了该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孙凤.关于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1).

[2]韩梦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探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4.4.

[3]段亚楠.解析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6(1):212.

[4]王杉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辽宁大学,2015.5.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公益诉讼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论文范文。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完善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成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则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建立的。由于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于原告资格的限制,必须要求。

检察机关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摘 要: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诉讼主体的原告资格问题。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尽管存在争议,但是通过国家诉权分配理论以及其自身性质分析,检察。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摘 要:近些年来,环境问题的频发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学者们关注,一直以来环境公益诉讼也是一大重点话题,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以宪法、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
我国公民并不缺少环境保护意识,民众日益高涨的对环境的关怀需要立法体制来予以保障。纵观国内外学者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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