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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公益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9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本文是一篇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公益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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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概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现行法律没明确规定,学界也未达成共识,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公益诉讼旨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打击对象为侵犯公益的各种不法行为.

(二)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 55 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改变法院对公益诉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尴尬局面,引导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公益诉讼,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条文仅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原告资格进行笼统规定,使存在诸多争议,其中争议的最大焦点就在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是否包括检察机关.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条 也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参和、支持民事公益诉讼,并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我国当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缺陷分析

(一)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固有缺陷

1.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的损害难辞其咎

纵观当前公益利益受损事件,作为社会管理机关的行政机关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比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正是由于行政机关监管不当甚至知法犯法而造成的. 环境污染及食品安全事故,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管理却放任不为或者胡乱操作而造成.

2.行政机关和被监督对象难免存在利益牵扯

以环境污染为例,许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是当地行政机关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成为纳税大户甚至财政主要来源,如此一来,行政机关便和污染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在面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被监管主体时,行政机关很难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作出决断,让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对被监管对象提起诉讼更是难上加难.

3.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符合行政高效的要求

一方面,行政权是和司法权相对立的一种强大权力,如果赋予行政机关民事诉权,不可避免会造成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混乱.而且法律虽然规定行政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没有规定具体由哪一级或哪些行政机关提起.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职能决定其完全可以凭借行政权所特有的手段和措施(如行政处罚等)来规制不法行为,没有必要绕过固有的高效直接的权力不用而舍近求远去求助于司法权.

(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缺陷

1.“有关组织”的范围宽泛造成起诉混乱

和国外相比,我国目前“有关组织”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各类组织的能力和素质差别较大,且外延异常广阔庞杂,管理困难在所难免.如果立法机关没有确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的范围,必然会造成起诉时的严重混乱.

2.“有关组织”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权威不足

从当前已有的大多数社会组织来看,其发起建立都有章程,组织的所有活动(包括诉讼活动)都应按照章程进行.因此,在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之前,让其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权威性必然不足.

3.“有关组织”的性质不明增加维权难度

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看,并非所有社会组织都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只有那些以维护全社会或某领域内的公益安全为宗旨的组织(即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才可以取得原告主体资格.没有的统一登记制度及标准,造成审查时的各种困难.因此,这些组织欲行使民事公益诉权,通常连立案都不可能实现,更何况维权成功.

三、检察机关成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分析

(一)诉讼信托理论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权提供理论支撑

诉讼信托理论的主要观点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通过诉讼上的授权由不适格转变成适格当事人,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并承担程序意义上的后果.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诉权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而通过法定信托方式授予检察机关行使.可见,诉讼信托理论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虽然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但从形式上可以成为取代实体权利归属者的正当当事人.

(二)法律监督权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权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条文进行法理分析,仍可从有关法律中找到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权的法律依据.①基本法层面:《宪法》第129条 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能性质,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由其对民事领域的公益损害提起诉讼也应是其监督权的一种体现.②诉讼法层面:《刑事诉讼法》第77条 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不可否认,该条规定从实质意义上肯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公益诉讼权.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备特有的优势

1.检察机关拥有职能优势

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主要体现在:①检察机关拥有专业人才和技术设备.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往往具有复杂性和技术性,而检察机关内部集聚着专业素质高、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同时具备调取证据等权限作为有力支撑.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中立的法律地位,跟公益诉讼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会为任何一方谋取利益,更适宜代表社会和国家去维护公共利益.③检察机关具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纵观各地,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许多有建设性的尝试 .

2检察机构清楚、权限明确

如前述,让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出现主体数量庞杂、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混乱等问题.但直接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则可避免上述问题.

3.可避免大规模的法条变动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条文中加上“等”,说明公益诉讼可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

总之,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有一定的缺陷,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虽更具优势,但也并非毫无缺陷,只是检察机关享有民事公益诉权时所显现出来的独特优势超过其可能带来的弊端,和其他主体相比较,其最适合作为此类诉讼的原告.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中最适格的原告是相对的,但若数个主体之间相辅相成且有效配合,则顺利完整地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宏伟工程将事半功倍.”

结论: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公益诉讼诉讼机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日益严重。面对这种情况,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便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司法机。

检察机关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摘 要: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诉讼主体的原告资格问题。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尽管存在争议,但是通过国家诉权分配理论以及其自身性质分析,检察。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摘 要:近些年来,环境问题的频发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学者们关注,一直以来环境公益诉讼也是一大重点话题,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以宪法、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
我国公民并不缺少环境保护意识,民众日益高涨的对环境的关怀需要立法体制来予以保障。纵观国内外学者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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