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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质证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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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质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定证据的基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点强调庭审实质化,使得质证在庭审程序中的重要性更为凸显.目前司法实践中,质证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庭审过走场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沿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进一步改革刑事质证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庭审质证活动形式化的问题.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质证;证据;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86-02

作者简介:朱丽春(1985-),壮族,广西南宁人,大学本科,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质证制度,是刑事案件庭审阶段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质证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实体性作用,而且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价值.但是,实践中刑事庭审质证的虚化现象仍然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庭审中如何充分发挥质证的功能,是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以二起案件的庭审笔录为引子

庭审笔录一①

[公诉人]:下面对被告人李XX的抢劫罪进行举证.

[公诉人]:首先宣读书证组证据,证实被害人因被人实施抢劫后报警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我没有参与抢劫.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同案人陆XX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李XX共同实施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我没有份参与过.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3名被害人商XX、韦必X、韦子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三名被害人遭到被告人李XX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机关举出的这一(组)证据有何异议?

[被告人]:有意见我没有参与抢劫.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庭审笔录二②

[公诉人]:宣读证人韦福X、梁XX的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我没有份打人.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意见,对梁XX的证言,可以和被告人韦XX的供述印证,同案人向被害人家人索要赎金是走到另一处的,被告人韦世X不知道他是如何说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是故意曲解证人所要证实的内容.

在上述二起案件的庭审笔录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提出了异议,在公诉人没有做出回应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对被告人的质疑进行相应的处理,也没有让公诉人进行更深层次的证明与解释,而是让“公诉人继续举证”,对辩护方的异议则予以漠视,其本质上就等同于认可了公诉人的证据.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质证的作用和价值更加突出,但是司法实践中,质证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二、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质纸证”替代直接言词原则

《决定》在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时,明确要求“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及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把证人证言经过法庭质证作为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实践中,直接言词原则未得到落实,“质纸证”现象盛行.“不光证人自己不愿意出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也不怎么愿意证人出庭.没有证人出庭,大家都省事.”③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质证只能是针对“纸面证据”发表不同意见,质证也失去实质意义.

(二)以卷宗为中心

忽视庭审质证,卷宗为中心容易就形成.对于法官而言,在实践中审查案件离不开卷宗,通过研究卷宗能在庭审中更有效地发现问题,质证已然不如直接阅卷来的可靠.但如此一来却容易使得法官在正式庭审之前,对证据有内心确认及预先判断,不重视在庭审中找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因此,在庭审的质证也就似乎成了可有可无的程序,或只是为了完成法律所规定的流程而进行的一场表演.

(三)法官对庭审质证缺乏引导

“在一定程度上,质证的过程也就是辩论的过程”④.目前法官对庭审质证的引导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如上述二则庭审笔录中所举的在庭审中对证据异议熟视无睹或只要求简要解释.另一种是对质证活动过多限制.质证要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辩论,对事实和法律的辩论在此时的证据辩论中必然会涉及.法官此时出于各因素考虑会制止双方,或提醒只需对证据形式上表明异议即可,或建议双方将推迟至法庭辩论阶段,机械地割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质证失去的时效性及针对性,效果大打折扣.

(四)控辩双方不重视庭前意见交换

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时,这导致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上突然提出对证据的异议时,会让公诉人因为没有充分考虑而始料未及,面对辩方的“证据突袭”更是束手无策.同时,对于辩护人而言,容易凭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脱离事实地发表意见,相对于意见交换而言更倾向于进行“证据突袭”,公诉机关是否听取自己的意见并不在意.甚至将意见交换错误理解为,会使得公诉人在庭前做好准备,从而影响法庭的辩护.由此一来,法庭质证就会受到影响,质证的作用无法发挥.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质证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怎样质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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