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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诉时效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实践认定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追诉时效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8

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实践认定问题,此文是一篇追诉时效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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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案件中的追诉时效问题,相较于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时效而言,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很低,加上目前我国关于该制度仅有几条宽泛的法律规定供办案机关参考,导致不同办案机关对此产生较大争议,如:犯罪之日、法定最高刑的具体认定,什么情况下才属于“逃避侦查”,是否在追诉期间内立案就可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等问题.本文以笔者先后参与的三起超过“追诉时效”的刑事案件为视角,以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为基础,对目前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在实践中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大家的对“时效”的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难、取证难的窘迫局面.

关键词 追诉时效 计算 逃避侦查 侦查立案

作者简介:项卫兵,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奚陈虹,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38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00年3月3日,宁某受史某聘请任“金舵”轮船长,并约定运送货物时只要偷渡人就支付高额报酬.后宁某与其招收的黄某等8名船员于同月30日船装货后离港,当天下午“高佬”在另一码头安排屈某等5名负责押送偷渡人员的“烂仔”上轮.同年4月2日轮船在指定经纬度海域接到70名偷渡人员,到达韩国时发现1名偷渡人员因故在舱内死亡.经史某授权,尸体在前往日本途中被“烂仔”扔进海里.4月18日,全部偷渡人员在轮船抵达日本码头后被接应人员拉走.4月26日,轮船返程至台州某港口卸货时被查获,宁某及船员被当场抓获,后分别被判处三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7年史某到案后,侦查机关得知“高佬”真实姓名为徐某,后对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徐某因发现自己被网上通缉便主动到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被羁押.因徐某涉嫌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2017年11月徐某被刑事拘留时,距离犯罪之日已过了十七年,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侦查机关因此对其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案例二:2017年12月20日前后,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传唤下,前往办案机关配合调查.后,其于2018年年初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侦查机关掌握的线索,王某某涉嫌一起发生于1995年的抢劫案件.律师介入后,针对此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观点”,后被侦查机关采纳,最终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案例三:2005年8月某日晚,蔡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越野车在某路口碰撞对方左转弯的轻型普通货车,造成普通货车乘坐人林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系蔡某母亲)顶替蔡某向交警部分陈述,事故时系其驾驶该越野车,蔡某明知叶某向交警顶替是为了帮助其逃避处罚,却并未表态.故交警部门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材料,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未对此移送立案.

2015年底,此案因被舉报事发,交警部门据此重新作出蔡某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关于2015年11月底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蔡某和叶某的申请,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叶某涉嫌包庇罪,最高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因此案发至今已超过追诉时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我国追诉时效制度法律规定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到八十九条共3条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做了基本规定,立法者结合不同犯罪行为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所作出分层次时效期间的规定,调解刑法诉讼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该制度中的运用.然而在实践中,各方主体基于不同的主观认知及偏好,对制度中的核心概念进行曲解,导致该制度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施行.

(一)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规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刑期的长短对有效期限进行设置,即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立法者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法定最高刑为基础把追诉时效的期限划分为四个档次,以此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但由于刑法分则中多数罪名有划分多个量刑幅度,存在“条”和“款”不同的法定最高刑期,导致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具体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期对“法定最高刑”进行理解存在较大争议.

(二) 追诉时效的终止规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许多著作及论文认为该条款是关于追诉时效延长、暂停的规定,但无论通过文义解释还是立法解释,该条文的实质均是关于追诉时效终止的规定,法律后果是无限追诉权. 其中追诉时效终止是指 “在追诉时效期限已经开始后尚未结束前的进行期间,因法定事由或者事实原因发生,导致追诉时效永久性停止,追诉时效期限即不再重新开始计算的一种制度.” 由于无限追诉权法律后果的严重性,我们应该以更审慎的态度设立认定条件并从严适用,不应降低门槛滥用无限追诉权.

(三)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和中断规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追诉时效期间,该条款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式以及中断条件.

结论:关于追诉时效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追诉时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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