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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陈述论文范文写作 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影响司法应对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虚假陈述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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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在我国历经了30年的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建立了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的民事救济体系.但是面对本轮司法改革中的立案登记制,该民事救济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前置程序和诉讼模式选择的困境.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对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的立案应当取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法院刑事判决书作为立案前置程序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的诉讼模式应选择诉讼代表人和共同诉讼模式,但必须对其进行优化和改造;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法院系统内部考核机制,增加对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的特殊考核标准;法院应当设立独立证券投资审判庭,实现三审合一.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改革;虚假陈述证券侵权;前置程序;诉讼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7)04-0084-08

Abstract:The civil relief system of false statement of securities infringement has experienced 30 years of development from scratch in China. It established the prepositional procedure based on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of CSRC. In the face of cas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current judicial reform, the civil relief system is confronted with the dilemma of prepositional procedure and the choice of lawsuit mode in practice. This study holds that in the system of case registration, the court should cancel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of CSRC or the criminal judgment of the court as the present procedure of the case; the lawsuit mode of the false statement of the tort dispute should select the litigation representative and the common mode of litigation, but it must be optimized and reformed; the court should further improve the internal assessment mechanism, increase the special assessment criteria for common litigation or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and the court should set up an independent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ibunal to achiev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three trial.

Key words:case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false statement of securities tort; prepositional procedure; litigation mode

在投资者参和证券投资市场的各项活动时,确保其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是整个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和发展,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比较晚,时至今日,依然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这也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参和主体在进行证券活动时,欺诈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时常发生.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就是虚假陈述引发的纠纷案件.以2016年为例,证监会官方出台的统计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给上市公司开出的行政罚单共计32张,占到证监会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18%左右①.在《证券法》《民诉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指引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维权从“不立案”到“立案”,取得了显而易见的进步,同时展现出一种全方位、多层次、宽维度的发展劲头.在法律不断完善、信息全面共享的基础上,虚假陈述民事维权案件的胜诉率以及执行到位率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如在绿大地案、万福生科案和海联讯案中,股东因这些公司的虚假陈述而受到的损失获得了赔偿.但证券市场仍旧存在着数不胜数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大量投资者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济.为此必须加快完善证券法制[1].目前,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尤其是在立案制改革后,人民法院面临着和现有诉讼模式衔接的困境.本文通过对审判实践的案例的立案前置程序问题和诉讼模式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司法应对措施.

一、我国的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立案登记制度的梳理和评价

从我国证券市场30年的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来看,证券侵权纠纷的民事赔偿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形成路径并无二致,也是通过从无到有的递嬗发展而来的.时至今日,我国证券侵权纠纷的民事赔偿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系.以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作为研究范围和视角,我国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制度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证券法》颁布实施前的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时期.这一阶段仅有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做了原则性规定,确认违法条例②.随后在同年的9月颁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也同样做了原则性规定③.但具体怎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受害人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996年股民刘中民以山东渤海集团虚假陈述致其损失为由向济南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以缺乏具体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規则驳回.此案为我国首例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以起诉被驳回而告终.这一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我国证券市场,一般认为源自1990年12月批准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1991年批准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1992年证监会成立,我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和此同时,我国民法体系也刚刚建立,申言之,我国的普通民事纠纷法制体系尚不发达.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既没有理论研究基础,也没有司法实践经验,法院是没有“能力”受理的.

结论:关于虚假陈述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虚假陈述的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条件
摘 要: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的核心在于简化立案程序。在立案登记制下,立案的前提条件是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起诉条件的。

税制改革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摘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的试点。

营改增对证券公司税收影响
摘要:“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收征增值税,主要是为了解决由营业税与增值税双向并行而产生的重复征税、下游消费者税收沉重等问题制定的,经过试点,目前已经。

绩效改革对事业单位人员收入的影响
摘 要: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事业单位人员收入进行绩效改革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自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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