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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违法所得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5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困境与其,这篇违法所得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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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中问题比较突出,表现为案件数量少、分布不均衡、涉案人员级别低、涉案金额小等.原因主要是对诉讼目的和性质归属把握不准、程序设置没有体现“特别性”要求、相关办案机制缺失等,建议进一步完善程序设置.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实证分析;特别程序;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 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5)01-0046-06

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5.01.009

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笔者称之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笔者发现,这一程序在实践中适用较少,难以实现立法目的.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实施中面临的困境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笔者对东北、东南沿海和中西部10余省份的部分地级市1年零6个月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情况做了了解.发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施情况不理想,距离立法预设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与“两类犯罪”总量反差较大①

基于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比较严峻的现状,实施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应有一批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出现.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1年零6个月里,笔者了解的10余个地区中,侦查机关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总共8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案件数量为4件,其中没有针对恐怖犯罪的没收申请案例.这与现实中*外逃和恐怖犯罪活动的总体情况反差较大.据统计,自2000年底至2011年的10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 487名,平均每天抓获5人,每年追赃100多亿元[1].2012年全球发生了8 500起以上的恐怖事件,造成1.55万多人丧生[2].目前在中亚地区活跃的恐怖主义组织大大小小近 20 个,这些恐怖组织对我国西部地区的安全构成威胁[3].2013年我国见诸报道的恐怖犯罪案件有近10件,其中影响比较大的如新疆和田7月18日发生的攻击基层政法机关的严重暴力恐怖案件,10月28日北京天安门前发生的“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等,特别是近期发生了昆明特大恐怖暴力犯罪案件,打击和防范恐怖活动犯罪形势不容乐观[4].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与“两类犯罪”在地区分布上不对应

特定犯罪类型发案数与司法机关办案数通常存在正比关系,但目前我国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司法实践并不符合这一规律.如根据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判断,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经济发达的东中部地区贪污贿赂犯罪高发,且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将涉案资产转移国外并长期潜逃②.但笔者发现目前这些地区的违法所得

没收案件并不多,如在“长三角”地区笔者并未收集到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例.我国西部恐怖犯罪活动的主要发生区域,如西藏和新疆的喀什、和田、叶城、巴楚、乌鲁木齐或吐鲁番等地,笔者也未能收集到违法所得没收案例.

(三)犯罪嫌疑人层级和涉案金额与当前“两类犯罪”特点不相称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司法状况与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点也不相符.当前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表现出涉案犯罪嫌疑人层级高、数额大等特点.据统计,2013年前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3 163件18 616人,涉案总金额31.1亿元.一批地厅级、甚至省部级干部被立案侦查,如近期曝出的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贪腐案,涉案金额超过1.4亿元[5].广东省东莞市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涉嫌贪腐案,涉案金额约高达1.7亿元[6].并存在着一批涉案金额大、长期潜逃境外的高级别官员案件.审计署发布的截至2006年5月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认为,截止2013年外逃官员保守估计仍有近万名,携带金额约1万亿元[7].但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级别普遍较低,缺少对厅级以上官员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例.涉案金额也较小,没有超亿元的案件,超千万的案件不到1/3,多是涉案金额百余万元的案件.这种情况与其他国家司法实践也有较大反差,如据美国司法部刑事局“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官员介绍,2007年被没收的资产达12至14亿美元[8].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四)立法列举的“两类犯罪”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难以对接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目前仅限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两类犯罪,且必须达到“重大”犯罪案件程度.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新设的特别程序缺乏实践经验,又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适用范围不宜过宽[9]359.但笔者注意到,司法解释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认识,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507条规定,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都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诉规定》第328条亦有类似规定①,这实际上扩大了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学界多主张将该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毒品、洗钱、等重大犯罪案件.实践中机关移送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也不限于立法明确列举的上述两类犯罪案件,如在毒品犯罪比较猖獗的云南,机关将程序适用案件类型扩大到了毒品犯罪.广东的机关对比较严重的金融犯罪案件也提出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意见.

二、对影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合理适用的原因分析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特别程序,没收案件数量过少,甚至在许多预期出现大量此类案件的地区也极少适用,不是一种正常现象,需要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状况欠佳,是因为该程序在设计理念、制度设置上存在缺陷,实践中没有形成良性机制.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设计理念上定位不够准确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违法所得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违法所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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