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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权利国家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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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1-2397(2013)03-0011-07

收稿日期:2013-03-02

作者简介:张祺乐,女,四川雅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法理专业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和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 要:“失独者”已然成了新的“特殊群体”,其养老、返贫、疾病和心理是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亟待政府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但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该问题的立法状况都不容乐观.“失独者”是因为国家义务而致,所以,作为一个人权主体,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政策来保护他们.政府亦可将社会抚养费作为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的失独者养老费用.

关键词:失独者;计划生育;人权;国家义务;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3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3.02

一、不能忽视的现实问题

某大学的潘教授70多岁了,当年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潘教授和爱人34岁才结婚,35岁才有孩子;而当他70岁高龄需要孩子照顾的时候,孩子却因为心脏病离开了人世.潘教授希望带着老伴住到养老院去,可是没有一家养老院愿意收留他们,因为他们没有子女,没有亲属签字,出了问题没有人负责.

一位天水的失独者说:“如今我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够有尊严地活着,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不要在医院做手术时,没有人来给我签字等.”[1]

在今天的中国像潘教授这样的家庭还有很多,他们称自己为“失独者”.这些人大多五十开外,年轻时为了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当他们正要享受天伦之乐时,意外、疾病或灾难却无情地将孩子永远地带离了这个世界.全国老龄办公布的材料显示,目前我国的失独家庭超过了百万个,而且每年以7.6万个的速度增长.人口专家、《大国空巢》的作者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的两组数据中得出了更加惊人的结论:中国从1975年到2010年共产生了2.18亿个独生子女家庭;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每出生1万人,就有360人在10岁之前夭折,有463人在25岁之前死亡,760人在44岁之前死亡.结合这两组数据不难算出,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中有1009万人会在25岁之前死亡,按照医学上49岁生育极限年龄来看,这些失去孩子的母亲很少再生育自己的第二个孩子,这就是说在不久后的中国失独家庭将逾千万,失独父母会增加到2000万人!这已然成为了中国特殊群体的新类型.按照以上的计算推测,而这个特殊群体正在不断增加.这不得不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赵超在调查中的发现,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因医疗而返贫的比例高达50%.2001年底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而这个“必要的帮助”的规定是十分不明确的,即便在做得比较好的北京市,也只是给予失独者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而在很多地方,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失独者的救助措施.

养老、返贫、心理和疾病是失独家庭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亟待政府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但我国的立法现状却不容乐观.“失独者”作为一个权利主体,政府必须拿出相应的法律政策来保护他们.

现 代 法 学 张祺乐:论“失独者”权利的国家保护 二、不够完善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施行于1980年代初期,1980年 在一封致全体 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号召要控制中国人口增长问题,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实施规范以及奖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2010年所颁布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之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6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6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在《计划生育法》中对于终身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而这个“必要的帮助”的标准出现在《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是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病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扶助金,且扶助金是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2011年财政部和人口计生委发布了《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所载,将“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也就是说,符合特扶标准的失独者每人每月只能从政府处领取不低于135元的扶助金,而具体数额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也不尽相同.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权利国家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国家保护集体权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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