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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论文范文写作 网络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侵害和救济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消费者权益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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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网购时代”到来,网络消费者权益以及其可能受到对知情权、自主权、求偿权以及隐私权威胁或在交易中被欺诈已经成为大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且在当今消费者维权机制较为健全的情况下,仍需要通过规范相关责任主体义务、创建网络消费者救助平台、落实消费者受教育权来适应当下,保护网络消费者权利.

关键词 网络消费者 权益 救济

作者简介:李保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67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形式.近年来,网络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在网络环境下可能面临的威胁和救济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

网络消费者作为我国消费者的一类重要群体,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以及第35到第39条规定的不同情况下的求偿权,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殊性,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和普通消费者仍有一些区别.如在消费者安全权中,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安全权范围扩大,这是因为在网购中,消费者可能受到的最大的威胁就在网上支付阶段.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公开性,在支付过程中,消费者的银行账户或网络账户时常会遭到恶意攻击,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物质损失.再者网络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享有隐私权,在线下实体消费中,面对面的消费方式几乎不需要消费者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和住址等,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只有录入并储存*以及与个人相关的住址,才可以实现网购,获得商品或服务,因而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应当包括隐私权(个人资料、通信秘密和个人生活的隐私权).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可能面临的威胁

(一)消费者知情权面临威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知悉商品情况如用途、性能、生产日期等的权利,且在必要情况下要求经营者完善商品信息并提供证明,在线下实体消费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可得到充分保障.由于其购买的商品是可观察可感觉可触摸的,消费者在确定商品后可以自己或者监督售货员检查商品,以确定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或损坏,且与售货员面对面交流,更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性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对于一些特殊商品,例如家用电器,在现实购买时,消费者还可以向销售者学习,以便更好掌握此电器的使用.但在电子商务中,以网络为媒介,消费者对于网络商品的了解仅仅通过商家所展示的图片、文字介绍和与*的沟通,无法真实地触摸观察商品,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加依赖于经营者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当商家提供信息不完备或者采用误导性语言时,消费者的知情权则难以实现.且在购买后发货的过程中,大部分商家对商品疏于检查,以致于消费者最终收到残次品.

(二)消费者自主权面临威胁

消费者自主权即消费者根据自己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选择购买或不够买商品和服务.在现实消费中,对于捆绑消费,消费者可通过协商或选择其他商家来避免,但在电子商务中,一些领域由于消费者多,销售者少且多处于垄断地位,一些商家常常在付款页强制消费者购买与其相关的其他服务,如线上购买车票机票时常常捆绑强制购买专车接送抵扣券,或者线上预订房间时常常捆绑促使消费者购买一些用餐券等,消费者若没有仔细注意和阅读要求,就极易被捆绑消费,且由于同种类商品或服务的软件和网站较少,且其中大多都包含或多或少的捆绑消费,在网站和软件上,大多没有直接提供消费者和经营者对话的途径,致使网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困难,消费者往往只能选择被捆绑消费,这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三)消费者损失赔偿权面临威胁

消费者损失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中,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时,依法享有要求賠偿并按照法律规定情形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线下消费中,消费者可通过消费凭证如*等,向商家主张退货换货或其他方式的赔偿,且可通过协商或寻求其他组织帮助等方法来保证求偿权的实现.而电子商务的种种特性和诉讼法中管辖问题的规定使网络消费者维权困难.其一,网络的虚拟性增加了消费者确定求偿对象的难度,商家的真实身份以及销售是否合法无法确定;其二,网络交易跨地域性导致行使求偿权的成本过高,网络汇集了不同地域的商家,因而即使确认了求偿对象,时间和费用成本也限制了求偿权的实现.

在法律规定方面,其一,管辖法院难以明确.在法律规定中,针对网购纠纷案件管辖,多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在我国诉讼法中,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原则来补充,双方主体可以在合同中注明管辖地点,在此可选择的范围包括了有利于消费者管辖选择,如原告所在地.然而网络的虚拟性打破了传统管辖的地域界限,使得消费者较难确定经营者住所地和合同发生地等,不利于其寻求司法帮助.且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准入门槛过于低,以淘宝为例,商家仅仅提供身份证照片或是复印件等简单的个人身份证明就可以注册为经营者.在这样的认证下,就可能会引起在实际的网购中,包含着经营者身份不实的,难以确认的隐患.故网购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使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实现.

(四)消费者隐私权面临威胁

在此,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同公民隐私权内涵相似,即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在现实消费中,消费者可以直接付款得到商品或服务,除个别情况,无需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而在网络消费中,必要的个人信息录入如*和收货地址是网购的前提,在交易过程中,所录入个人信息被商家获取,并储存,根据调查了解,多数商家将顾客个人信息整理为商品,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进行出售,使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如消费者常常接到商家发出的促销短信或电话,有时一些不合时宜的电话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生活安宁.且由于较多进行网络购物,消费者对于隐私权侵害者身份对象无法确定,因而无法进行维权,且个人信息一旦泄露,隐私权即遭受侵害,往往较难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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