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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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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以P 为例,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中国P 网贷行业2015年9月月报》显示,2015年9月,中国P 网贷行业成交额达1151.92亿元,首次突破千亿大关.历史累计成交量接近10000亿元,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上升至2028家,相对2014年年底增加了28.76%.1~9月累计成交量达到了5957.83亿元,预计全年成交量将突破10000亿元.和此同时,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滞后.直到2015年7月,才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强调从消费者教育、信息披露、格式合同条款监督、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个人信息保护、不实宣传和捆绑销售禁止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这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本文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视野下,由于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渠道、金融产品认知等方面的原因,其权益更加处于容易受到侵害,而《指导意见》的规定相对粗略,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金融顾问、格式合同条款及可信电子证据保存、个人信息保护、冷静期设置、申诉和快速争议解决等诸多方面进行更为切实可行的规定,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和问题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

根据现有的金融消费者理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受教育权、自由选择权、隐私权、受服务权、受益权、财产安全权、投诉权、获得赔偿权.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模式的创新,比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更为复杂和特殊.

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更难界定.在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出现,模糊了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经营者等概念,使“金融消费者”这个定义变得更为复杂.例如,在P 贷款中,借款人和出借方,是不是应该都属于金融消费者?根据将公众个人投资者视为金融消费者的理念,显然个人出借方是应视为金融消费者;而根据一般的银行个人贷款惯例,借款人一方也算作是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借款如果不是为了生活需要,那他算不算消费者?因此,在互联网视野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一个比现有金融消费者理论所确定的金融消费者概念更为复杂以及难以处理.

金融消费者利益更容易集团化.互联网的公开、透明、社交化,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着同等的合同以及信息条件,这种情况,会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以集团方式存在.例如,在股权众筹过程中,个体投资者作为金融消费者,他们本身可能介入到产品的创意、研发、设计等过程中,并在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互动,很容易通过社交网络、虚拟社区等,形成一个集团.又如,P 中,针对一个项目提供借款的众多出借人,因为对项目的共同偏好,也容易形成一个虚拟社区,而且这种方式也是互联网金融营销的一大特点.

适当性原则坚持方式更为多维.互联网金融坚持适当性原则有两个方案,一个是引进合格投资者原则,即只将相关产品销售给合格投资者,尤其是具有风险判断能力或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这一原则在本质上违反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原则;二是使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判断.使用大数据进行分析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优势,在投资者区隔方面,也可以引进大数据技术,做到将适当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消费者,同时也不违反普惠金融原则.

信息安全及数据所有权等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是基于电子数据的金融.首要的问题是数据物理安全问题.在服务器端,互联网金融的数据面临着 攻击、物理存储设施损坏等各个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在客户端,也可能由于钓鱼网站、 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有一个被广泛忽略的问题,即互联网金融数据所有权的问题.金融消费者在网上会产生大量的衍生数据,例如,进行金融搜索、浏览相关网页、社区讨论、社交发言、竞价参和等等.这些数据在单一消费者层面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是,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收集大量消费者的数据,进行加工,就会产生有价值的衍生产品,那么,这些产品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应由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分享,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从现有的国内外立法实践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和保护之间的悖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数据价值日益凸显,这个矛盾将进一步考验着立法者和监管者的智慧.

此外,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其他评级机构,在利用社交网络(SNS)数据进行分析时,可能会利用到涉及到他人的数据,如何确保这些机构在合法限度内利用这些数据,都需要相关法律及规则进行明确.

可信电子证据保存更为重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的电子合同或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所有的主体行为(包括合同签订、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都表现为电子数据或电子文本,消费者手中缺乏可靠的凭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可信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存制度,将电子数据交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保存,在消费者维权时,可直接向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据,减少证据方面的获得成本.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异化带来的问题更为特殊.互联网金融发端于国外,到中国之后,由于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产生很大的变异.这些异化形式,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为复杂.以P 为例,在平台直接提供担保或指定担保的异化模式下,金融消费者权益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例如,借款人因为平台指定的担保提供担保,需要向平台指定的担保公司支出一大笔担保费.这笔担保费用甚至比借款利率还高.而且,借款人和出借人对担保人都没有任何选择的空间.股权众筹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我国,为了规避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大部分采取了领投、有限合伙等多种模式,在这些模式下,消费者的股东权益很难得到全面体现和保障.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特色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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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构筑和谐的金融消费生态,已成为金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业生存和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然趋势。台湾:建设全面的金。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设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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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 要:现实中金融消费者存在已久,但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最近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刚刚过去的次贷危机使监管当局和公众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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