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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同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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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发展,我国的经济领域、社会建设领域、文化建设领域均取得了高速的发展成就,法制工作的建设也随之发展起来,在公私法化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关于税法中的合同法适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尽管就法律来说,合同法和税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合同法中的管制资源可以为税法提供借鉴,在一定程度上使税法和合同法达成了契合.就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来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应该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税收执法公正等主要方面进行.

关键词:税法;合同法;适用问题;论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5.063

0 前言

自我国进入新中国、新社会以来,越来越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工作,此外随着公法私法化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关于税法中合同法适用问题的研究越来越丰富.税法是研究税法中合同法适用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可以为合同法适用问题的研究提供相对准确的解释和界定.在经济改革工作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市场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因此税法往往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单一的税法难以为税法案件提供准确、完备的规则予以支撑,税法和合同法应该实现共享化,使税法中的合同法适用问题逐渐完善.

1 文献研究和分析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税法中的合同法主要来源于大陆法系等国,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以成文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也就是说税收法律行为需要在税法的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更改,大陆法系主要的基本观点分为独立(否定)说和统一(肯定)说;而英美等国的税法是以判例法为依据.

1.1 独立(否定)说

就税法中合同法适用研究的起源来说,德国是当之无愧的起始国家,在1918年租税通则实施之前,税法从属于民法的范畴,民法和税法的概念在此之前也是大致相同的,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伴随着德国经济的大萧条大多数的学者开始对税法和民法的关系进行研究,贝克尔等人主张应该将税法和民法分离开来,将税法独立出来.贝克尔认为,税法在借鉴私法时只适用于核心的文义部分,私法并不能够对税法进行约束,它仅仅是税法尚未完善之前的代替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又开始对税法自治理論中的不足进行研究和分析,就此,税法和私法逐渐融合,独立说开始没落.

1.2 统一(肯定说)

税法最初就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拒绝借鉴其他法制资源,但是对税法缺乏普遍的研究,关于税法的理论体系也尚未成熟,因此不论是就财政工作的实施情况还是就经济调节的状况来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必须对税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进行重新的审视和思考,对其他法律进行适当的借鉴,统一(肯定说)就此应运而生.著名学者弗洛姆于20世纪中期首次阐述了税法和私法之间的联系:税法只可以创设课税以及相关概念,当私法和税法出现矛盾时,私法享有优先权,税法的作用是保持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克利茨莱斯也针对税法和私法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他认为:税法的主要功能是掌握私法形成的最终结果,私法的价值大于税法的价值.而日本著名学者金村隆也在他的著作中对私法和税法进行了分析和判断,课税田间和合同法应该保持相同的态度,具体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随着统一(肯定说)的发展和完善,税法和私法的联系日益紧密,税法对其他法律的借鉴也渐渐被人们所理解,越来越多的人达成了共识.

1.3 税法和合同适用问题的研究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关于税法的研究也比较落后,对税法相关文献的研究工作也比较落后仍然停留在权力关系说的研究上,换句话说就是税收是一种征税机关强制性、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途径.但是就税法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说,对税务债务关系说得认可度越来越高,因此在税法中合同法适用问题的研究方面实践工作先于理论研究工作.合同法和税法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来说区分的比较明显,我国于20世纪末期才开始引进税 务关系论以及税法私法化的理论,从抽象层面来说税收法律关系和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具有一致性,从具体层面来说应该对两者进行清晰的划分,分为债务关系和权力关系.总的来说,当前关于税法中合同法适用的理论研究尚未成熟,在公私法进一步融合的时代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构建税法中的合同法适用制度,促进税收法治化的发展.

2 税法中合同法适用的主要核心命题

2.1 契约自由

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就是契约自由,但是将合同法和税法结合在一起后就会出现矛盾,即在税法中引进合同法就会造成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情况,契约自由除了具有强调规制和税务之外还规定微观经济个体具有自由谈判并签订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纳税人滥用民事权利利用虚假或违法行为来规避税收的情况,但是仅仅只是将合同法和税法进行简单的整合就有可能发生税收流失的问题,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可以通过提高税率、开辟新税源等途径来提高财税收入,研究税法中合同法适用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实现税收法定义和契约自由的融合.契约自由的典型就是税法中的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具体来说就是法定纳税人和第三人在规定纳税义务之前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这种纳税人和第三人的契约自由从属于私法之债.

2.2 变更

税法中的 变更指的是不同于近代合同法原则的例外的存在,是以合意说为依据的,纳税人自纳税开始,一旦出现了除纳税人义务之外的问题就可以由纳税人进行税 务关系的变更工作.就合同法的角度来说,税法上的 变更也有主观和客观之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模式.

第一,主观 变更.主观 变更是指在确立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征税、纳税双方以特定的设想为目的,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设想不准确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这时可以由一方变更税 务关系.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合同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合同法纠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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