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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情权论文范文写作 论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特殊保护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知情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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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飞速发展,人们的购物方式也在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青睐网络购物的方式,并且诸多的电商平台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由于电商平台交易模式的原因,导致不能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面对复杂的网络购物环境,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保护成为难题.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及产生原因,纵观我国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和国外保护现状的对比,发现了我国知情权保障的缺陷及改善措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国家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也加强了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知情权保护

一、侵犯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行为及其原因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1、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是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概念首次提出是在公法层面,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东西,作为保护和扩大新闻自由的护身符.”根据我国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购买商品或者使用服务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情况.从而赋予消费者询问的权利,从而加强消费者的保护自身的权利,用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2、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消费者仅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图片和文字信息中了解商品,不能直接感受商品,也不能判断经营者的存货实力,是否有足够的抗击风险的能力,能否承担足够的责任,尤其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模式,所有风险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经营者仅凭几张图片和一些文字空手套白狼,甚至真正的生产厂商能提供一件 业务,经营者也没能尽到足够的披露义务,再加上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没有用尽自己的权利,尽管《消法》硬性规定网络购物必须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但是因为消费单价低,消费者意识淡薄,所以消费者也没能真正享受到“7天无理由退换货”赋予的优势.

(二)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常见表现为几种情况,第一,发布信息虚假,对商品质量夸大功能,对材质刻意更改,或是直接用质量好的商品拍照描述商品,但是真正发货时候却偷梁换柱,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第二种,商家对于商品信息只是选择性披露.对于商品的消费者更关心的核心信息予以隐瞒,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第三种,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不明确,但是通过低价策略让消费者掏腰包.这种情况都不利于电商的发展.

(三)网购消费者知情权更容易受侵害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由于对相同的事物,因个人阅历的差别,社会分工的不同的,从而导致对于同一件事物的认识也存在差距,所电商环境下,经营者更是对商品信息选择性披露,此外,经营者再请刷手对商品链接大量虚假交易,加上虚假商品或是服务评论,消费者完全不能辨别商品或是服务好坏,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交易环境里受到侵害.

2、信息不对称的强化因素——组织程度.经营者组织程度更高,他们分工有序,集中了相关领域各种资源,对商品的交易因素和其他跟商品相关的信息更敏感,掌握的也更加全面.一般来说经营者的组织程度更加拉大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差距.

3、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缺失.经营者为保证自己讨价还价的优势,并不会对商品详尽披露.尽管《消法》中第八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了明确规定,第二十条对经营者的披露义务做了规定,但是没有针对互联网商品或是服务的专门详尽规定,从而导致大部分经营者只能自己操作,尽量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4、行政监管缺乏.国家对于电商网站销售的商品并没有详尽的审查制度,相对于实体店铺或者商场,行政监管部门更能方便的监管审查,网络店铺商品经营方式千奇百怪,所以更需要行政工商创新新的监管方式.

二、我国网络购物者知情权保护现状

(一)现行保护互联网购物消费者的法律

新修订的《消法》,结合当下的消费格局和商品交流方式,增加了针对网络购物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在第八条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也对商品或是服务的质量、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的提供,不能弄虚作假或是引导消费者误解,此项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即真实、全面的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

第25条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交易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做出了规定,要求消费者自收到商品起算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对于几种商品有例外规定,有*类、鲜活易腐类、在线下载类或是拆封的音像制品或是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类、交付的报纸报刊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而且消费者退换的商品应当完好.

以上消费者订立的合同仅仅使用和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非传统的购物方式,而且仅适用于消费合同.消费者是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撤销权,但不是形成权.但是此项撤销权的使用时效是签收日起算的7天内行使.之所以认为撤销权,是因为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只是有权利行使,但是没有规定收到货7天内双方合同未生效,更不能说7天无理由退换货是形成权,7天无理由退换货不是对之前的消费合同的追认或是否认,所以不能认为是形成权,此项权利的行使和否并没有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以我认为是法律在新的交易环境下规定的消费者新的撤销权,但是时效仅仅为七天.同时对于民法规定的撤销权同时试用,两个权利并无冲突,只是在新的交易环境下法律有增加了消费者的一项新的撤销权.

(二)其他法律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中有条纹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保护,还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线下交易消费者的保护,但是没有对线上交易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参和买卖的消费者都能保护,并没有特殊保护.

三、我国网络购物保护制度的完善

针对网络购物模式确定新的举证责任.加强电商平台的操作规范.对于商品信息发布的规范,例如某些商品的信息,在发布后台设置成必选项,经营者不披露就没办法发布商品.从最开始的地方就限制经营者选择性披露商品信息.这种方法可以肃清一大部分商品信息披露不全的商品.

创新网购消费维权机制.网购金额比较小,但是纠纷时常发生,而电商平台的技术和实力都有能力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后台设置维权操作页面.例如淘宝和天猫后台就设立了“小二介入”,就是有淘宝或是天猫公司内部人员作为第三人进行调节.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了维权门槛高的情况,但是维权到底是否处理的公平,那么国家可以把中国在线解决中心——China ODR和各大电商平台对接,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维权情况有个反馈,如果双方满意那么ODR可以进行确认,如果都不满意那么可以进行发回操作让电商平台再次进行调节,三次之后还是不能满意ODR再直接进行调节.这种调节方法会节约很多调解资源,对于电商平台看似增加了经营成本,但是China ODR的介入也同时加强了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对电商平台总体而言并没有吃亏.

网络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得到想要的商品或是服务,但是新的事物产生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消费者知情权在新的环境下更容易受到侵害,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这样对消费者知情权是救济,但是此项规定并没有消除信息明显不对称,所以应该加强对电商平台的信息发布进行完善.对于在线争议解决应该将中国在线争议解决和各大电商平台对接,这样就能高效处理争议,促进电商业态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黎.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J].法制和社会.2014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知情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知情权是公民的什么权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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