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侦查阶段论文范文写作 认罪认罚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几个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侦查阶段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8

认罪认罚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几个问题,这是一篇与侦查阶段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侦查阶段论文参考文献:

侦查阶段论文参考文献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会计制度论文会计制度设计论文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摘 要:由于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无具体实施方案,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幅度、程序等许多问题尚不明确.笔者拟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本文所指侦查阶段仅限于 机关侦查)的适用为视角,探讨该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查阶段;问题

一、侦查阶段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侦查阶段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个局限性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影响因素:

(1) 机关无实体从宽的权利. 机关收集的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是之后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决定的依据和基础,一旦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就要撤销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犯何罪,承担多少刑事责任,只有经过法庭审判才能确定.

(2)案件的性质.《试点办法》并没有规定该制度的适用于哪些具体类型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对发生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生命等严重犯罪, 机关必然集中警力破案,以最大限度降低社会 影响,恢复公众的安全感.而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认罪认罚并不能降低案件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无法修复案件引起的民众恐慌.对上述案件从宽处理,于法无据,于情不能.

(3)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其社会危险性才是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关键.而考量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及其程度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是否有固定住所、是否有犯罪记录、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是惯犯、作案后是否积极抢救被害人等等.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措施的条件.《试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了 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对其从宽仅涉及强制措施的从宽.因此,除了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对其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二、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认定问题

1.认罪认罚的范围界定

犯罪嫌疑人认罪是认罚和从宽的基础,在认罪的基础上真实认罚,就为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从宽处理提供考量的依据.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和否,必须在其供述的基础上,结合收集的证据情况予以认定,既不能肆意扩大认罪范围,也不能限制和否认;既不能歪曲事实,也不能有所偏倚.

2.认罪认罚的证明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不能降低证据的证明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之一,其证明标准应当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一致,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审判均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还是有少部分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酿成了冤假错案,这些教训惨痛的冤假错案,在群众心里的不良影响尚需要时间来消除.如果犯罪嫌疑人向 机关认罪认罚,但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也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否则就是放任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3.起诉意见书上记录认罪认罚的效力

《试点办法》规定,在审查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上予以记录.笔者认为,起诉意见书上的记明认罪认罚情况具有阶段性的效力.

侦查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任务各有不同.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公诉部门要加强审查,核实和确认,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翻供否认的现象非常常见,但并不能以此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而应当更加慎重的审查案件,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排除非法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定罪量刑的准确.不论何种情况,都要充分认识到获得公正审判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确保以庭审实质化的方式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正确、公正的裁判.

三、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获从宽处理后脱逃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 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可以对其做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不被羁押而积极主动认罪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由于 机关监管不力、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错误的认为交了保证金就赎身自由了等原因,导致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脱逃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的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脱逃而不到案的情况,偵查机关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当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

2.侦查机关更加依赖口供

犯罪嫌疑人在认罪之后,侦查人员认为有口供,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就产生惰性,降低了对证据完整性的要求,甚至疏忽对相关物证、鉴定意见书的收集和固定.而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定案的案件,很容易发生翻供的情况,也必然增加案件指控的难度.而被害人或将通过其他手段进行诉求表达,更使得认罪认罚案件在追求公平正义和司法效率两个方面均失去意义.

3.可能导致非法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司法实践中, 机关常常迫于社会舆论压力,迫于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为了及时破案,收集到有罪供述,不惜通过刑讯逼供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形依然存在.如果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罪行,而不论该有罪供述怎么收集到的,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免违背了制度的初衷.只有审查出被告人真实悔过,并依此做出从宽处理,才能体现该制度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顾永忠.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J].当代法学,2016.06:133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侦查阶段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贪污贿赂案件中适用模式设计
【摘要】文章阐述了认罪认罚的概念以及贪污贿赂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贪污贿赂案件中适用的可行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贪污贿赂案件中适。

刍议检察工作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编号:GJ2016D20);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事诉。

认罪认罚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辨异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特别程序在有效沟通、理解商谈层面转变了以往的刑事诉讼的对抗模式,向平缓解决社会矛盾方向延伸。

认罪认罚宽制度
摘 要:认罪认罚制度制度的使用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应根据量刑建议与量刑指导文件,结合事实与证据作出量刑裁判,在符合成立要件之要求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