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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概念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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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罪刑相一致原则的延伸,更是落实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立法目标.然近些年频繁出现的冤假错案不仅背离了罪刑相一致原则,更是严重侵害了被追诉人的人身权益和诉讼权利.带来的是对司法公正“不忍直视”的破坏与无数被追诉人家庭的悲剧,还进而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加剧了本就十分严峻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基础上减轻其刑罚,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其权益,贯彻罪刑相一致原则,同时实现诉讼效率提高,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因而,如何能在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上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其预期价值十分关键.本文拟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及理论与现实依据进行探讨,以便对该制度形成正确的认识,方便该制度的实施,促进该制度良好作用的发挥,并实现对“案多人少”压力的缓解.

关键词 认罪认罚理论 现实依据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谢甜甜,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15

从党2014年在*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这使得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入了一个全新时期.而因为司法体制改革渐渐加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之前速裁程序试点经验总结下在2016年9月3日决定在我国部分地方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之后不久,“两高三部”在2016 年 11 月 16 日又联合印发工作办法,试点两年.现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在全国18个地区已经开展一年时间.一年中,该制度在许多案件中都有适用,适用过程体现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但同时出现了一些对制度本身理解上的问题,故本文拟对认罪认罚概念及该制度的理论现实依据进行探讨,以期对其形成正确认识,促进该制度的实施.

一、“认罪”与“认罚”的法律概念解析

(一)认罪

2003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这条规定说明了认罪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对他被指控出的犯罪的事实没有提出自己的壹壹,并且这里面“并自愿认罪”的重点是落脚在“自愿”上的,也就是说被告人是自己愿意主动地供述他所犯下的罪行而且自愿地接受法庭的审判,并而不是因为被*者胁迫而做出不愿意的供认.这可理解为这种自愿直接体现被告人的悔悟心理,即被告人是在真心悔过的基础上承认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自愿认罪.此外,结合《刑法》第 67 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推知——真实的说出自己的犯罪情况才有可能成立自首,这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自首认定的规定很相似即认为认罪应当包括坦白与自首.从上面的陈述可以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确实实、实实在在地告诉了自己的犯罪情况,并且在后面和办案机关商讨的过程当中,协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和其达成了办案机关对于他犯下的罪行的指控,并且签署了 协议书,如果有这样的情形,就应该认为这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达到了认罪的要求.

(二)认罚

现在已经有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认罚的概念做出权威性界定.从这个词的含以上来理解认罚所指的应该 也就是自愿、愿意接受惩罚.可是将认罚这个词语放到认罪认罚的语境当中去理解,它的意思应该解释成:首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前提条件下自愿、愿意接受前面自己所供认的罪行可能会给他自己带来的处罚.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自愿、愿意认罪的前提之下,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并且提起 相比较那些不认罪的人更加轻的量刑意见.其次,关于认罪认罚同步性问题应当将“认罚”区分为两部分进行理解,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院对于他的罪名所提出的建议的判刑应该是同意的.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意見应该要和之前他和犯罪嫌疑人商量的差不多,不能严重的不相符合,达成并体现在具结书中,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与“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认罚”应当是同步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中的量刑”的认可不应当包含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罚当中.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其最终的判决虽然是在参考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做出的,但并不一定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完全一致,那么其中“不一致”的那部分显然不应该包含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罚”范围之内.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中的量刑认可与否不应当包含在其“认罪认罚”的“认罚”范围内.再次,犯罪后嫌疑人在清醒之后主动地将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应的被害人也应该被认为是一种认罪认罚的表现,这说明他的主观上是有悔过的想法的,这也是很好的客观实际行动的体现.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一)理论基础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们国家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在考虑了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之后才提出来的基本的刑事政策,这同时承继和发展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契合了“重重轻轻”的世界刑事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是来自于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宽大,更准确的应该理解为轻缓.刑罚讲轻缓的话应该分为两种请情况一种是本来就该轻的,另一种是本来是重的变轻.本来应该重的轻应该理解为所犯下罪是比较中的,但是因为这个犯罪嫌疑人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这些法律规定的或者可以考虑判轻一点的人,使他在本来应该被判比较重刑罚的情况下给判比较轻的刑罚,体现了刑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宽大,这对鼓励犯罪的人悔过是有很大意义的.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为他们的认罪认罚是适用这个政策的前提和基础,这不仅体现了司法对他们的宽容,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从宽处罚在刑事请讼中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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