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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侦查阶段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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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工作在各地紧张进行.在侦查阶段开展认罪协商有助于缓解“人案”矛盾、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关注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在侦查阶段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保证机关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合理关注被害人的诉求、完善侦查监督机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主体;侦查阶段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07-04

作者简介:刘渺(1995-),女,四川内江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刘文涛(1993-),男,甘肃清水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生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任务.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部部委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改革文件.2016年7月,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2016年9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以上文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也由此拉开了各地试点工作的帷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的同时,各类理论难题层出不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仅对检察院、法院工作產生较大影响,对侦查工作的影响也不容小觑.该制度在侦查阶段如何得到公正、有效的适用和体现,亦有待深入探索.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认罪”中,主要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的自愿性.这种“认罪”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认罪”不仅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是在司法机关强迫、威胁、欺骗情况下做出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还需包括自己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认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接受自己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刑罚后果.主要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自愿性.

“从宽”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的意义.在实体法上,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如《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在程序法上,是指案件在程序上更加简便快捷,诉讼期间较普通程序短.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等制度就简化了诉讼流程.在侦查阶段,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就是程序法意义上的“从宽”.

就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范围而言,根据“认罪认罚试点办法”第16条之规定,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其中又有三种特殊主体不适用认罪认罚: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无法得到确认;二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但其*人和辩护人有异议.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不具备认罪认罚的条件;三是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及其他不宜适用的.这样做是为了防范认罪认罚实施过程中的冤假错案.

二、侦查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理由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关注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

(一)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社会形势日益复杂,“案多人少”情况突出,适用认罪协商能够缓解“人案”矛盾.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39万人,2016年为140.2万人,同比上涨0.8%.我国犯罪率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并且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大量轻微案件如酒驾等进入到刑事诉讼领域.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不断上升、重罪案件减少、轻罪化现象凸显.[1]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苦不堪言,人案矛盾亟待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急需找到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平衡点.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自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进入新时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要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到该宽则宽.在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从宽优待在侦查阶段就得以落实.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侦查机关就可以对其采取较轻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从宽”的权利也就得到了保障.

(三)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有益”.[2]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开端,在侦查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从宽能够提高整个诉讼流程的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对其采取较轻的强制措施.并且在随后的公诉、审判环节,诉讼流程都会有所简化.侦查、公诉、审判三阶段的诉讼效率都能得到提高.

需注意,有学者认为侦查阶段开展认罪协商会加剧“口供至上”,导致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我国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侦查人员的侦查理念与行为都已发生转变.而且,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完善后,律师参与能够认罪协商能对侦查机关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因此,认为侦查阶段开展认罪协商会导致“强迫认罪”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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