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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被害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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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领域正在试行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推动刑事司法领域自上而下的体系化变革,建立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改革试点中,还存在着对被害人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关注及保护的问题.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司法实践,探究认罪认罚制度检察环节的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并提出几点意见建议,以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化有所助益.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环节;被害人;权益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环节的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负责*该案的检察官需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初步形成审阅意见.同时,检察官应讯问犯罪嫌疑人,向其充分说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包括审理程序的差异、上诉(申诉)的权利限制等;在核实确认犯罪嫌疑人选择自愿性之后,检察官应当提出可能的量刑建议,并和犯罪嫌疑人协商.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科获得律师帮助.除了犯罪嫌疑人主动聘请的律师参和进来外,犯罪嫌疑人还可以提出获得法律援助的主张.除特定简单轻微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中的协商应当有律师的参和和帮助.[1]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益保障

虽然在我国被害人被定义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通常只是扮演案件事实的发现者、诉讼的客体角色.“如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完全不给予被害人适度的活动空间,可能导致特定案件被害人的强烈反弹”.[2]

当前的《办法》主要围绕“ 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元主体展开,认罪认罚的对象仅是 司法机关,并不强制要求获得被害人的同意,被害人在该制度中无主导权和决定权.犯罪嫌疑人基于趋利避害心理,选择认罪认罚的程序将很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获得相对于正常程序更为不利的诉讼结果.

(一)合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1.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

目前,在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地区,适用该制度的案件还仅限于速裁程序划定的11类轻微、非暴力类犯罪,随时试点的深入,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有学者认为不应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应适用于包括可能判处死刑的重罪在内.也有学者持否定态度并认为应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暂定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和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笔者对后一种观点持肯定态度.对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若一昧追求司法宽容就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初衷,既是对法治信念的破坏,更是“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审示而为.笔者认为对轻微刑事犯罪分类别、有层次、守底线得区别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恰如其分的.

2.从宽的认定标准和幅度

认罪认罚从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既有的量刑条款为基准,不得突破罪名从轻减轻处罚,不得通过辩诉交易降格控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严格避免畸輕裁判,防止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花钱买刑等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现象出现.

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考虑的各项情节的轻重程度,建立数学模型,统筹从宽幅度的计算.其中,是否对被害人退赃退赔、进行经济赔偿应当作为第一梯度的考虑因素.笔者认为有梯度、有优先、“共赢”的从宽幅度是合理且必须的.

(二)被害人主动享有的诉讼权益

1.知情权

知情权是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了解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进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信息的权利,是被害人行使其他诉讼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机关应当在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节点上向被害人及其 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最新发展等可能影响到被害人利益的案件信息,以确保被害人能够更清楚地从自身利益出发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的正确和否,并最大限度地参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程序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

2.发表意见、建议权

被害人有权对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发表意见,并且该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司法机关需对该意见做书面回复,被害人发表意见建议的环节不得被程序性省略.被害人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从宽幅度、从宽的理由等问题发表意见建议.赋予被害人发表意见建议权,使其参和到程序当中,给予被害人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参和量刑协商,有利于防止“花钱买刑”等现象的发生,也是对检察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3.受偿权

受偿权是刑事被害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害人的合理受偿诉求受法律保护.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大环境下,能否获得实际的退赃退赔、经济补偿成为了被害人最直接紧迫的诉求.

通常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求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刑罚获得“复仇”的慰藉和获得赔偿,得到物质的补偿两大类组成.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程序从简、量刑从宽是必然趋势,被害人从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刑罚获得“复仇”的慰藉感降低,出于补偿的需要,对被害人另一部分的诉求应当相应得获得更多的支持,以维持被害人诉求的平衡.故而将对被害人退赃退赔、进行经济赔偿应当作为从宽幅度的第一梯度考虑因素,维护被害人的受偿权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

[3]刘少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作者简介:

邹知航(1991.11~ ),男,汉族,重庆大足人,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科员,侦查学学士学位,刑法学研究方向;

李汶键,男,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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